最高检认定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将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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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这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变化。
这么重大的司法改变,最高检就可以自行决定了?那全国人大的立法权用来干嘛?
现在一堆司法改变,只需要直接通过最高法最高检一纸通知就可以了。这么直接绕过全国人大,程序是这样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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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 - 226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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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bbitxp - 1663 个点赞 👍

提示,先看看这话是什么身份的人说的。
可以肯定,这个规则就是奔着进一步扩大女性权益来的。
她这个话说的,逻辑上就不通。
惩治家庭暴力,和扩大家庭成员范围,这俩东西有什么逻辑关系么?
扩大家庭成员范围,只会导致更多的暴力行为被定性为家暴,导致惩罚力度降低,和惩治家庭暴力南辕北辙。
所以说,惩治家暴只是个借口,掩盖她们那点龌龊心思罢了。要知道,东大的婚姻关系实践中,女性都是权益,男性都是义务。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本质上就是让更多男性承担起对女性的义务。
举个例子:
一对同居的男女朋友,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突然女的出车祸半身不遂了,这个婚事大概率就要吹了。
但是以后,法院会要求这个男人照顾女人一辈子,因为他们同居了,女的算家庭成员了,男的敢跑就判他遗弃罪。
如果是男的出事,女的随时可以跳船,她们不受约束的。结婚的女人,老公残疾了都会离婚跑路,更别说未婚的这些。
同居等同于家庭成员,是一个极度缺乏契约精神的行为。
以前一对陌生男女需要通过名为“婚姻”的仪式,才能将彼此作为家庭成员;而一旦离婚,双方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也会发生改变。
而现在,同居就可以等于家庭成员,等于说婚姻这种权责确认仪式都不需要了,女方身份处于陌生人和家庭成员的叠加态,可以根据形势随时切换。
现在年轻人是不敢结婚,以后连同居都不敢,但凡家里有点财产的男人,见了女人就躲着走,直接物理隔离;反而那帮一穷二白的街溜子,啥都不在乎,坐牢都不怕,不敢讹也讹不出东西。
现在就是逮着这帮良家子往死了欺负,想方设法的帮那群伥鬼抢他们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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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 - 97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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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 - 70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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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的黑猫头 - 70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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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化肥发灰 - 68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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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的米 - 617 个点赞 👍
这是继山西立法“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之后,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结出的第二枚硕果。
很明显,坚定不移地扩大妇女权利和保护范围,已经成为国家意志,暂时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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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督師平章軍國 - 600 个点赞 👍
之前我是反对k签证的,但我现在认为,多一些印度人在中国定居,改造一下我这种底层龟男的性格和性观念,是非常有价值的。
人的观念要与时俱进,我也可以和印度人谈笑风生嘛,印度人多来一点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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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伯利亚的约翰牛 - 590 个点赞 👍
最高检最高法的女拳师肯定是最先知道风声的。
当房子着火了,她们是第一个看到火星子的,船要沉了,她们也是第一个看到漏洞的。
所以她们才要抓住窗口期,疯狂捞金,应捞尽捞,能卷多少财宝卷多少。
然后跳上救生船,再命令船赶紧开走,就类似泰坦尼克那样。
结合k签也是女拳势力主张提出的,所以她们的目的很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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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敏小猪看电视 - 54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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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terran - 529 个点赞 👍
大明与美国衰弱到最终灭亡的轨迹都是相似的——本国的精英背叛底层民众。
人类就是如此,各国精英的敌人是敌国精英么?不是的,迟早都会回归到——各国精英的敌人一直是普通人民众。
所以要鼓动内斗,要引入外族,要恶意偏袒来事实进行身份政治。
都一样,人类都一样,历史从未走出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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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勒底分部 - 51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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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睡觉 - 47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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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读机希梅莉雅 - 43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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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所知 - 423 个点赞 👍
坚决支持!更希望能够发放婚前同居证,并联网留痕,解除同居关系后,也请出具相关凭证,标明已同居、未同居、离居等,以便广大汉人婚前能够识别它人的家庭成员,更好维护国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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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抵制厌女羞耻 - 400 个点赞 👍
这就是真加速啊
女性纸面权利越大,则相应的女性社会整体权利越小
把灰色地带消灭干净,那就非黑即白了,与其在枪林弹雨的高风险黑色地带冒死,不如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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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枫丹不下雨 - 34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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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目演练 - 34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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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f2018 - 29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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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逝的忧伤 - 229 个点赞 👍
你和她们念经是没用的。
我跟你们说个实在的斗争路线吧:把这条给那些给老年人——特别是老年男性——做保姆的中年妇女科普推广一下。
等到检察官和法官们的老子甚至是(实际分居的)丈夫,被自己的保姆以同居为由主张财产分配时,这帮人才会知道她们提的这玩意的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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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凌毛 - 18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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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 - 17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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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者天下 - 16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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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彬 - 10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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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汇 - 7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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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不出声音了.jpg - 6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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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 57 个点赞 👍
一男子在恋爱中对女友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持续性辱骂污蔑,导致女友精神崩溃自杀死亡,男子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之际,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最高检表示,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显示,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
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
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
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
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此外,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行为人持续采取情感操纵、无端谩骂、侮辱人格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被害人不堪忍受行为人长期的精神虐待而自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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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 47 个点赞 👍
我认为这个还是挺危险的做法,因为原本“非家庭的”转变为“家庭的”之后 ,会伴随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惯性,而引发更多问题,除非我们能扭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倾向……
但我能猜到他们想要干什么,本质上来说,他们就是想要把女性哄到婚姻生育的过程中去……
毕竟在不婚不育的问题上,男性喊着不婚不育的人,理由一般是彩礼和捞女,而女性喊着不婚不育的人,理由一般是家暴——这说明男性喊着不婚不育其实只是想讲价,而女性喊着不婚不育是真的打算不婚不育,而他们正确地认识到了这点……
但至于等到女性真的结婚生育了,我可不觉得他们会管,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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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镇锐 - 44 个点赞 👍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
从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到不太常见的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准确、充分适用,特别是随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施行完善,拒不执行裁定罪已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
通过对家暴犯罪案件前五类罪名分析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占比从2021年的90%以上降至今年的不到60%,其他罪名占比扩大。
对长期进行家暴的人员
依法从严惩处
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罪责相适,罚当其罪。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以及因为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进行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到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
强烈谴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
强烈谴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坚决支持检察机关对施暴者予以严惩,呼吁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广大妇女面对暴力不要沉默隐忍,要勇敢说不,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联组织也会配合司法机关为受害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和关爱帮扶。
让走不通的家暴维权路有门可诉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推动“自诉转公诉”,正是国家公权力在关键阶段的必要补位,提供了制度性的“备用通道”和“升级方案”,解决了因证据达不到自诉立案要求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的问题。
通过行使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等检察权,有效调取被害人难以自行获取的关键证据,以专业优势确保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扭转自诉人在举证能力上的劣势,打通诉讼程序中“走不通”的环节,从而将施暴者依法追究到底,实现司法公正。
遭家暴女性如何有效维权
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既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寻求帮助。
若进行报警求助,需保留好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殊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原标题:《事关反家暴,最高检新闻发布会披露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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