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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认定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将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雾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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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先看看这话是什么身份的人说的。

可以肯定,这个规则就是奔着进一步扩大女性权益来的。


她这个话说的,逻辑上就不通。

惩治家庭暴力,和扩大家庭成员范围,这俩东西有什么逻辑关系么?

扩大家庭成员范围,只会导致更多的暴力行为被定性为家暴,导致惩罚力度降低,和惩治家庭暴力南辕北辙。

所以说,惩治家暴只是个借口,掩盖她们那点龌龊心思罢了。要知道,东大的婚姻关系实践中,女性都是权益,男性都是义务。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本质上就是让更多男性承担起对女性的义务。


举个例子:

一对同居的男女朋友,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突然女的出车祸半身不遂了,这个婚事大概率就要吹了。

但是以后,法院会要求这个男人照顾女人一辈子,因为他们同居了,女的算家庭成员了,男的敢跑就判他遗弃罪

如果是男的出事,女的随时可以跳船,她们不受约束的。结婚的女人,老公残疾了都会离婚跑路,更别说未婚的这些。


同居等同于家庭成员,是一个极度缺乏契约精神的行为。

以前一对陌生男女需要通过名为“婚姻”的仪式,才能将彼此作为家庭成员;而一旦离婚,双方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也会发生改变。

而现在,同居就可以等于家庭成员,等于说婚姻这种权责确认仪式都不需要了,女方身份处于陌生人和家庭成员的叠加态,可以根据形势随时切换。

现在年轻人是不敢结婚,以后连同居都不敢,但凡家里有点财产的男人,见了女人就躲着走,直接物理隔离;反而那帮一穷二白的街溜子,啥都不在乎,坐牢都不怕,不敢讹也讹不出东西。

现在就是逮着这帮良家子往死了欺负,想方设法的帮那群伥鬼抢他们的钱。

斑马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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