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云南一家长因「发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留 4 天,已申请行政复议,如何从法律上解读?/
共13个回答0条评论

云南一家长因「发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留 4 天,已申请行政复议,如何从法律上解读?

搜狐新闻
排序方式:被封时间
时间排序由新到旧
  • 915 个点赞 👍

    跟李文亮那事儿一个意思,李文亮原话是“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按他们的标准确实是造谣,因为不是非典而是新冠。

    查看全文>>

    madpaul
  • 475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风泠
  • 359 个点赞 👍

    云南元江县

    家长高光华,因暑假学校要求家长每日两次手机打卡,认为是形式主义,遂去举报,

    这事,媒体还关注了,

    之后管教育的副县长以及教体局的李局长,特地找这位家长进行了一番交谈,

    谈话录音中有这样一句话:“期望他今后多多宣传元江优良的方面,

    到了9月1日,高光华听说李局长被免职了,

    他就在自己的朋友圈发了条信息,

    因打卡之事引发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去职务,我并非故意为之,但期望分管教体与文旅的杨副县长也被免去职务。

    就这么一句话,发在了自己的朋友圈里,

    十几个好友点了赞,留了言,

    当天晚上,李局长就报了警,

    派出所致电于他,称其发布了不实言论,要求他配合调查,

    次日清晨,高光华觉出不妥,便将那条朋友圈删除了,

    接下来,人被带走了,

    元江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高光华的行为属于诽谤,

    缘由在于,他未去核实李局长被免职的真实缘由,便编造了事实,

    称其将编造之事发至微信这类信息网络平台上,致使他人的人格权与名誉权遭受损害,

    处罚结果,行政拘留四天,

    高光华不服,拒绝签字,

    现在他已申请行政复议,欲确认警方处罚违法,还索赔1902,08元以及1元精神抚慰金。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

    我们认真分析,其中究竟有何讲究,

    最初“诽谤”并非是什么都能纳入其中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将受到处罚

    要点包含两项:其一为“编造事件”,其二为“公开地

    先说“捏造事实”,

    当地县委相关部门表示,李局长属于“正常的人事调整”,

    高光华猜测是因“打卡舆情”而被免职,此与官方说法不同,

    可这能直接等同于“捏造”吗,

    一个平常之人,面对公职人员的人事变动,再结合此前自身亲身经历过且引发公众讨论的事,去推测因果关系,在逻辑上能有多大的跳跃?

    他并非毫无依据便声称局长贪污腐败,也不是随意断言局长道德不佳,

    一个公开的职务变动结果,被他和另一个已成为公共话题的事件联系起来,

    这种联系或许不准确,亦或是错误的,但它处于公民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看法的范畴内,

    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司法解释为: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之事”,并且着重提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高光华在朋友圈中称:“我并非是有意为之的,。

    这更像是个人的臆测与情绪抒发,并非那种蓄意谋划、欲以虚假信息来诋毁他人声誉的恶意行径,

    将基于个人观察可能有误的“归因分析”直接称作“捏造事实”,这法律的尺度难道不是绷得太近了吗?

    再说“公然”,

    这个词的杀伤力,在于传播的广度,

    微博广场是公开的,新闻头条是公开的,几百上千人的大群里同样是公开的,

    但微信朋友圈,法律上怎么界定,

    高光华的代理律师所言有理,朋友圈属于半封闭的社交空间,

    信息的传播在它这里存在显著的圈子局限,主要就是在熟人范围之内,

    你发一条朋友圈,能看到的,就是你的好友,

    这与在一个任何人都可看见的开放网络平台上进行发言,全然不同,

    警方缘何认为这条朋友圈属“公然”之举?

    处罚决定书内提及“众多人员于信息网络平台上针对那条虚构事实的信息开展点赞、评论行为,

    “多人”,是几个人?十个,二十个,

    十几个乃至二十个熟人圈子里的互动,会对一个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构成实质性损害吗?

    证据在哪里,

    李局长的社会评价,难道就因为这十几个人看到了这条朋友圈,就断崖式下跌了吗?

    谁来证明这个损害后果的真实存在,

    若连这点范围的议论都无法承受,那我们对于“公然”的理解便太过不值钱了,

    接下来,我们聊聊“受害人”的身份,

    县教体局负责人李局长,是公职人员,也是公众人物,

    法律对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和对普通公民存在不同之处,

    公众人物因其身份与职责,本就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他们个人的部分权利,诸如隐私权、名誉权需为公共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让渡。

    对于公众的批评,哪怕是尖锐的、甚至有些不实的,他们理应具备更高的容忍度,

    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个县的教育局长,其任免必然属于公共事务,与全县的教育发展以及学生利益息息相关,

    公民享有知晓此事的权利,亦拥有监督与评论的权利,

    学生家长高光华关心教育局长被免职的缘由,他期望教育系统内的问题得以解决,此乃常理,

    就算他的评论说得不对,那也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范畴.

    若官员内心极其脆弱,稍有触动便无法承受,动辄以“诽谤”的大帽子来堵住民众之口,那么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岂不成了无用之物?

    欲将权力纳入制度的牢笼之中,首当使其适应被人审视,适应被人议论,

    最后,我们看看这个处罚本身,

    行政拘留四天,

    行政拘留指的是在短时间内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它是很严厉的行政处罚中的一种,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与实施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就是比例原则,

    即使高光华的言论或许存在不妥之处,那也至多只是稍有违法之嫌,

    那警告、罚款难道不是较为适宜的处罚方式吗?

    接到警方电话后,他次日清晨便主动删除信息,由此可见其有纠错的念头与举动,

    处罚决定书同样认定,他有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这些情况.

    依据法律规定,这些均属于应被“减轻”乃至“从轻”处罚的情形,

    结果呢?直接就是四天拘留,

    这到底是“从轻”,还是“从重”,

    此次惩处,究竟是秉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理念,抑或仅仅是起到令你铭记的威慑与惩戒作用?

    这件事起始于一位普通家长的朴素质疑,而后演变为一场涉及言论边界、公权与私权、法治与人治的公开课,

    它提出的问题,远比答案更深刻,

    一名普通民众于自身朋友圈中,针对某一公共事件发表一句或许不够精准的言论,便要失去四天的自由,

    这背后,是一种怎样的执法逻辑,

    是一种怎样的权力心态,

    一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竟能用“诽谤”罪名如此迅速地去“维护”一位前官员的名誉,然而这位前官员免职的缘由公众却不得而知。

    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讽刺,

    法律的威严,并非在于能令多少人缄默,而在于可保障多少人安心畅言,

    祈望高光华的行政复议,能有一个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经得起人心评判的结果,

    毕竟我们都需要一个可以自由呼吸且能安心说话的环境,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查看全文>>

    暖暖
  • 245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萍乡刘昊悬赏
  • 166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左都御史
  • 164 个点赞 👍

    如何看待山东临沂55岁农妇“辱骂”法官,被拘留15日,同时罚款10万元?

    家长发视频质疑校服问题被拘留,法院判警方违法,承担赔偿 3237 元,有哪些警示意义?

    男子发布 12 字评论被拘,岳阳启动调查程序,该案可能存在哪些问题?涉案人员应承担什么处罚?

    居民反映乡政府人员缺岗后遭民警上门谈话,官方通报「没有语言恐吓」,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这只是最近一两个月发生或者最近才被曝光出来的类似事件

    感谢互联网,虽然解决不了问题

    但至少让你清楚你生活的处境

    不然搞不好你还真的以为只是某一个地方的个例

    破乎对这类问题总爱假模假样的问一个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从法律角度解读的前提是,得有法律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查看全文>>

    小梦大半
  • 145 个点赞 👍

    这就是为什么我觉得微信沦为钉钉plus的原因.

    智商正常的人都发现了, 微信不管是朋友圈还是群,讲一些有的没的,轻则社死重则进局子.

    甚至想给一个人做局,只需要解锁了点开微信发个朋友圈就完事了.

    就我这种老网民,一秒钟能想到给他微信整销号的雷点就不少.

    有时候甚至我觉得不是雷点的东西,他也是雷点.

    就比如我2022年某个时间点拍个学校大门和火车站的照片,再发个朋友圈说鼠鼠跑路喽,微信号就被限制使用了.

    我TM就纯表示我能跑路回家了,拍个照我怎么就踩雷点了?

    也没必要去拗,狗都晓得趋利避害,人总不能比狗蠢吧?

    狗不晓得自己做错了什么,只知道自己做了会被打, 聪明一点的狗后面就不做了.

    蠢一点的狗教不好,要么出去流浪,要么被打死,极少数才会被继续养着.

    不要问我为什么拿狗做例子,我只能回答你,人不能比狗蠢.

    查看全文>>

    NIO倒闭了嘛
  • 104 个点赞 👍

    轻了

    应该拘留15天罚款10w元

    查看全文>>

    MartinPrice
  • 34 个点赞 👍

    剥削的来源来自于权力,而非资本。

    查看全文>>

    老毛桃
  • 17 个点赞 👍

    小狐为知友们带来独家深度观点~

    文|半糖可乐

    “发朋友圈评论县教体局长免职被拘4天”一案,前阵子引发了诸多讨论。近日,当事人高光华告诉澎湃新闻,他认为云南玉溪市元江县公安局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将正常的公众监督认定为违法犯罪,已于9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9月1日,得知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李文刚被免职的信息后,高光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评论称,“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 李局长被免职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体和文旅的杨副县长也免职”。事后,当地县委相关部门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李文刚工作变动属于正常的人事调整。

    高光华在朋友圈宣布局长免职理由,是捏造虚假事实凭空诽谤,还是正常的舆论监督,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如果高光华评论的对象是普通民众,他在没有核实事实的前提下,把自己的揣测当事实传播,被评论对象如果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类似的案例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会要求当事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严重的还会支持受害人讨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如果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公安机关也会依法行拘。

    但是高光华在朋友圈评论的对象,不是普通民众,而是当地教体局长;所评论的内容,并非人身攻击,也非私人事务,而是局长被免职的理由。正如法律人士所说,官员升迁免职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本身属于公共事务,公众享有正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其职务变动的讨论即属于正常的社会监督范畴。

    就算高光华的发言不严谨,让人误以为他掌握了准确消息,对李文刚的免职理由造成了误解,批评教育一下是不是就足够?行拘是不是太过严苛?毕竟这是对于公共事务的关切,并非无中生有地造谣。

    在之前的报道中,高光华说他是9月1日下午发布的信息,当天晚上10点58分,他就接到了当地派出所的电话,被告知发布了不实言论,需要去做笔录。第二天早上7点,考虑到发言可能不妥,他主动删除了这条朋友圈。这期间,只有10多位好友点赞评论。

    从这可以看出来,高光华的朋友圈作为一种半封闭的社交空间,不像微博等开放性社交平台,信息传播的范围非常有限,最多也就是亲戚朋友能看到,对李局长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更何况,高光华在被警告后,已经主动删除了朋友圈。期间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在官员的容忍范围内。如果李局长觉得高光华的言论对他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报警当然也是他的权利,但作为公务人员,更合适的做法可能是走法律程序,对高光华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回到此事的起点,高光华之所以和当地有关部门“结怨”,是因为元江县要求学生家长暑期在手机上每日两次安全打卡,他认为这是形式主义,向多部门举报并引发媒体关注。此后,他称被教育部门有关领导约见“谈心”。

    当地要求家长每日两次防溺水打卡,是否有必要,是不是形式主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对于不同的声音,政府部门本来就有义务倾听。作为普通家长,高光华举报也好,向媒体反映也好,都是正常行使权利。在媒体关注此事后,教体局长很快被免职,两者之间即便没有关联,但因为时间上的巧合,外人很容易展开这方面的联想。从这一点看,很难说高光华是捏造事实、故意诽谤。

    因为一条已经删除的朋友圈,就拘留他4天,在外人看来,很难排除借机教训、以儆效尤的嫌疑。可能在一些人眼里,高光华像一个让人头疼的“刺头”,为了防止他再次兴风作浪,也为了防止更多“刺头”的出现,就得提高举报和维权的成本。

    这当然只是一种猜测。但前有甘肃宁县家长因为公开质疑校服质量问题,被当地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现在又发生了高光华案,两者有类似之处。对普通人来说,因为正当维权或发表观点被拘留,生活和工作被严重影响,即便事后被纠错,代价依然很沉重。

    目前高光华正在行政复议,希望相关部门能给他一个公正的结果,守住法治底线。

    搜狐《狐度》

    查看全文>>

    搜狐新闻
  • 3 个点赞 👍

    那按照这个标准,岂不是杨景媛和追风小叶案的那两个女的,也应该被抓去拘留几天?

    我的评价是没法解读

    查看全文>>

    Mig Silent
  • 0 个点赞 👍

    不服你们也考呀!

    查看全文>>

    心悦小脆筒
  • 0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树上有云Life

1

  • 1
  • 跳至
Copyright © 2022 GreatFir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