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委托宗馥莉设立 3 个境外信托,专家称「宗馥莉尚未最终败诉」,怎样解读?宗馥莉还有多少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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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官司是输是赢,宗大小姐整个计划肯定是输了。
整个社会现在看到的,不是她接班的魄力,也不是她守护父业的形象,而是一连串反复拖延、拒绝签字、私下操作、转移资金、甚至公开否定父亲生前安排的行为。
这不是舆论的误解,而是她在香港法院裁定中的现实表现。
昨天那篇文章里,我已经详细梳理了香港高等法院公布的裁决书全文。(附在文末)
整份判决文清楚地展示了宗庆后生前的两套资产安排:一套是通过2024年2月2日签署的两份遗嘱,分别处理内地和部分境外资产;另一套是通过一张手写便条、一份正式委托书和一份三方协议,指示宗馥莉设立三个境外信托,把汇丰账户内的利息收益分配给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及其子女。

这两套安排,看似矛盾,实则分工明确。
遗嘱的内容里没有提到建浩创投有限公司,也没有提到香港汇丰账户这部分资金,说明宗庆后是将这部分资金作为单独安排,交由信托机制执行。
这种双轨制安排在富豪家族里不算罕见,一个走法律继承路径,另一个走信托代管结构,各自运作,互不干扰。
但问题出在信托这条线没有跑通。
宗馥莉作为唯一继承人,被赋予了设立信托的执行权。
2024年2月2日那天,宗庆后签署了委托书,明确指示她设立信托,并同时转让建浩公司的股权给她。
而她也在当天签署了《确认函》,表示完全同意并愿意推进信托设立。
这笔钱、这个公司、这个账户,从那一刻起,按理说是进入“执行遗愿”阶段了。
但现实是,她没有设立信托,甚至连第一阶段的框架都迟迟不签。
她先说用的是恒泰信托,后又换成TMF信托;前后拖了大半年,不停对信托结构提意见、修改条款,甚至要求加入自己的子女作为受益人,还要求担任信托保护人,掌握对信托期限的决定权。
说白了,她不是真的在“讨论执行方式”,而是在重谈分配规则。
这不但违反了宗庆后的原始安排,更打破了此前她与三位宗氏原告在协议中达成的共识。
原告三人自然不干。
他们没有再和她口头纠缠,而是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建浩公司在汇丰账户中的全部资产—,总计接近18亿美元,并指出她已经违反了协议中“不得阻碍信托设立”的第7条条款。
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宗庆后的手写指示、委托书、宗馥莉签署的确认函,以及后续她与三人签署的三方协议。
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也正是基于这一堆文件作出的判断。
法院认为,为了配合原告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主案诉讼,并确保信托架构不会因宗馥莉的单方面操作而遭受损害,冻结措施是“合理且必要”的。
因此,决定冻结汇丰账户中的资产,禁止宗馥莉个人或通过他人对该账户进行提取、抵押或其他处置行为。
裁决结果虽然是临时性的,但信号已经释放得足够清晰:法院认为信托安排有“合理性”,三方协议是“有效的”,宗馥莉的延误行为对其他受益人构成了“现实风险”。
有人说,宗馥莉尚未最终败诉,这场诉讼还只是初步程序,后续可能还有翻盘机会。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看,这确实成立。
法院目前并未认定她违约,也没有就信托是否正式成立作出最终裁定。
她还有一条线可以辩称,信托只是初步意向,并未完成架构落地,因此她不承担法律义务。
但别忘了,香港的这场官司只是外围主战场,主案其实还在杭州。
原告已经向杭州法院提交起诉,请求确认汇丰账户资产属于受益信托财产,宗馥莉构成“受托人”,应履行设立信托、资产划转和收益分配义务,并赔偿其擅自支配部分资金所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一旦杭州法院认定建浩公司及汇丰账户资产属于宗庆后指定的信托范围,那么宗馥莉之前的那些“拒绝签署”“延迟履行”“资金调拨”行为,就很可能被视为对宗庆后意愿的实质性背离,甚至构成违约。
那她到底还有多少胜算?
严格来讲,她仍有几条辩护路线可以选择:
第一,否认信托已经成立。
她可以继续主张,虽然委托书和协议都提到了“信托计划”,但没有正式签署信托契约,未开设信托账户,也未完成架构搭建,因此不构成完整信托结构,自己没有“执行义务”。
第二,强调双方有实质争议。
她可以把三位原告提出的内容界定为“目标愿景”而非“强制承诺”,并列出她提出的修改意见,证明她不是拒绝执行,而是就具体方式存在不同理解。
第三,强调资产归属争议。
她可以进一步主张,建浩公司资产为其名下公司所有,并非宗庆后的个人遗产,自己取得股权和控制权是合法继承,不存在“代持”问题。
听起来这几招似乎都能打,但问题是:这些操作说服不了社会公众。
从现在的情况看,宗馥莉已经失去了最宝贵的“公众信用”。
从一开始她就掌握着主动权,可以早早设立信托,完成架构,把父亲的最后安排顺利执行完,大家风平浪静,媒体不会关注,股东不会质疑,娃哈哈的业务也能平稳过渡。
可她选择的是:不断拖延,不断否认,不断试图修改规则,甚至还把自己子女塞进信托架构里,公然突破原有协议框架。
公众不是傻子,大家看得很清楚。
再看娃哈哈这家企业的现状,基本可以说是“品牌重伤”。
直播电商销量暴跌、电商平台退款率上升、渠道商不再进货、新品牌招商暂停……宗庆后一手打造的“清白、节俭、可靠”的企业标签,如今在争产风波中一一碎裂。
而更难受的是,杭州市国资平台持有娃哈哈46%的股份,这场家族斗争已经对国资造成了极大压力。
地方国资委已经成立调查组,进驻公司做尽调。
职工持股会代表也开始发声,要求重新评估管理层稳定性。
宗馥莉的接班地位,正在动摇。
回头看,其实宗馥莉不是输在法律上,而是输在战略判断上。
她把一件本可以“和平交接”的信托安排,打成了一场“反复拉锯”的争产混战。
她过于信任自己的话语权,却忽视了信任本身的代价。
原本她只需要花一两个月把信托设立好,事情就结束了;结果这一拖,就拖出了一场跨境诉讼,打成了一个行业新闻,砸掉了宗庆后留下的全部光环。
她还会不会最终败诉?
有可能。
但那已经不重要了。
她已经输了。
她输了一个企业接班人最应该守住的东西——“长辈交托、晚辈执行”的基本信任。
她没有守住一个女儿该有的姿态,也没守住一个企业继承人该有的胸襟。
这是她最大的失败。
而娃哈哈这个牌子,还能不能再站起来,只能留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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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大小姐这事可以入“坏人绞尽脑汁不如蠢人灵机一动”的回答了。
不论信托这事最后如何收场,宗大小姐这人在生意场上可以说是以后查无此人了。如果她能继续把持着娃哈哈的话,那么整个公司都会被她拖下水。
有高赞说她是诚信问题,在生意场上诚信重要但是没有那么重要。阿三这么没有诚信的地方,以国家为单位违约骗钱,照样还是有人去投资。那是因为阿三有市场能赚钱,有了利益就有人敢去赌一把。所以宗大小姐只要能把娃哈哈经营的有声有色带着大家一起挣钱,诚信啥的都是小问题。
宗大小姐在这件事真正体现出来的可怕特质是:“无法被利益捆绑”!国内的营商环境大家都知道,完全遵纪守法的企业是不可能做大的,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桌子底下的交易。主要还是国内法律法规灰色部分太多了,想只走白色部分你甚至连公司都开不起来。那么凭什么相关部门就一定会在灰色部分放过你呢?那就势必涉及到一些其他的交易了。(不一定不合法,比如某行业所有公司面对一个新出台法条的时候大家全部不合规。然后我司在股东大会上公开提出未来3年内在本地投资5个亿扩建,那么市领导可能为了他的政绩而指示下级部门找个理由对我司网开一面,只需要限期整改。而拿不出投资的竞争对手们则需要停产整顿,这一来二去的我司就瞬间做大独霸一方。这中间市领导和我司之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没有任何直接接触,但是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取得了某种默契进而完成了事实上的权钱交易。)
宗大小姐在这件事上表明的态度就是我不想把钱给私生子,所以我爹的名声可以扫地,我家族企业的前景可以蒙尘,甚至我自己的企业继承权都可以不要。而这里面的每一项价值都远高于那3亿美元。这在所有宗大小姐的合作方来看都是无比可怕的事,这些事情都无法捆绑住她的话,那么我凭什么认为我能让她乖乖和我做一条绳上的蚂蚱?哪天她看我不爽了,直接不管后果掀桌子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只能是离她远远的了。
所以,不论信托此事如何收场,宗大小姐一定会被从娃哈哈的经营层面剥离。考虑到娃哈哈的规模,不管是杭州市还是浙江省都肯定舍不得就这样让它倒掉。所以大小姐她或许还能持有股份分一杯羹,但是董事会里的话语权从此和宗家将再无瓜葛。待信托案尘埃落定以后,也就是大小姐被清退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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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委托宗馥莉创立信托。
宗馥莉未能创立信托。
这属于宗馥莉对宗庆后违约。
属于民间纠纷。
需要宗庆后本人对宗馥莉发起诉讼。
如果宗庆后去世,应该由宗庆后的法定继承人宗馥莉,对违约多谢宗馥莉发起诉讼。
其余人应该没资格发起诉讼。
至于信托受益人,如果信托尚未成立,又何来受益人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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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quant - 8 个点赞 👍
宗庆后委托宗馥莉设立 3 个境外信托---- 是事实
宗馥莉答应去设立信托 ---- 是事实
信托没有办起来宗庆后去世 ---- 是事实
宗庆后说一切资产都是宗馥莉 ----- 也是事实
现在信托还没办理完(最少有一点是对的,资金并没进入信托账户)。那么这个委托办理信托的委托就没有执行多少。
宗庆后去世后,宗馥莉根据遗嘱所有财产都继承,而她本来信托办理人。她虽然答应办理信托,但委托人已经逝世(没办成信托那么这个信托本来就没存在过),并且遗嘱上并没有关于信托怎么处理条款。
那么,这个案件成了委托人去世委托案件。根本就没到信托这一步。
有的只是宗庆后委托宗馥莉设立 3 个境外信托这个委托书委托人去世,委托的事情没办,那么法律上被委托人可以终止委托的事情,当然他也可以继续办。
现在宗馥莉根据遗嘱继承所有财产,并且终止被委托的办理信托的委托,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法律认知,宗馥莉现在主张的是:信托资产只是21亿美元产生的利息。因为委托书写的很清楚,3个信托账号存入7亿,所得利息只能有那三个孩子得到。(其余任何人都不能支配,暗含,3个人去世后,没有任何人是信托受益人。)
那么宗馥莉在开信托前就想明确:1)就是三个信托受益人根据委托协议,只能在他们活着的时候获得利息收入。2)信托一定要做成他们去世后21亿本金还是信托人的可以收回的。
但委托书上也有信托一旦做成,宗馥莉就不再参与管理等条款,这和宗馥莉的目的有矛盾。所以,她要明确她的主张后才继续执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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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宗馥莉的两条主张,是不是宗庆后的意图。我觉得是的。如果不是这样的意图,本金给3个孩子,那么没必要写的很清楚他们只能支配利息,并且特别注明,任何其余人都不能获利,只有他们三人能支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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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影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