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委托宗馥莉设立 3 个境外信托---- 是事实
宗馥莉答应去设立信托 ---- 是事实
信托没有办起来宗庆后去世 ---- 是事实
宗庆后说一切资产都是宗馥莉 ----- 也是事实
现在信托还没办理完(最少有一点是对的,资金并没进入信托账户)。那么这个委托办理信托的委托就没有执行多少。
宗庆后去世后,宗馥莉根据遗嘱所有财产都继承,而她本来信托办理人。她虽然答应办理信托,但委托人已经逝世(没办成信托那么这个信托本来就没存在过),并且遗嘱上并没有关于信托怎么处理条款。
那么,这个案件成了委托人去世委托案件。根本就没到信托这一步。
有的只是宗庆后委托宗馥莉设立 3 个境外信托这个委托书委托人去世,委托的事情没办,那么法律上被委托人可以终止委托的事情,当然他也可以继续办。
现在宗馥莉根据遗嘱继承所有财产,并且终止被委托的办理信托的委托,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法律认知,宗馥莉现在主张的是:信托资产只是21亿美元产生的利息。因为委托书写的很清楚,3个信托账号存入7亿,所得利息只能有那三个孩子得到。(其余任何人都不能支配,暗含,3个人去世后,没有任何人是信托受益人。)
那么宗馥莉在开信托前就想明确:1)就是三个信托受益人根据委托协议,只能在他们活着的时候获得利息收入。2)信托一定要做成他们去世后21亿本金还是信托人的可以收回的。
但委托书上也有信托一旦做成,宗馥莉就不再参与管理等条款,这和宗馥莉的目的有矛盾。所以,她要明确她的主张后才继续执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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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宗馥莉的两条主张,是不是宗庆后的意图。我觉得是的。如果不是这样的意图,本金给3个孩子,那么没必要写的很清楚他们只能支配利息,并且特别注明,任何其余人都不能获利,只有他们三人能支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