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 1 年离婚时 40 万陪嫁被判为共同财产,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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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没问题,无论是陪嫁还是彩礼在如果是在婚后给付且没有财产混同并对于婚前财产都没有明确约定的话,这个时候就大概率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案件中,就是对于陪嫁的财物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这也就导致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对于女方母亲的书面陈述,这个证明力其实是很弱的,毕竟她是陪嫁的提供方,婚后一直没有进行任何明示财产的归属,这个时候法院自然采信的可能不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就按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进行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中,如果双方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冲突,双方应注重书面协议或公示声明的明确性。比如若婚礼公示牌注明此赠品仅归某人个人所有,或赠与资金存入某人婚前账户且未混同使用,则可强化个人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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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首先是这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登记结婚之后。
其次是这个陪嫁的时候也没有详细的说明,仅需对个人的赠与,像这种模糊的表述是很难认定成为是个人财产。
所以我们如果要认定这个行为的话,就处于两个层次的考虑。
第一个就是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个就是如何认定成这并非是对当下的赠与,而是对双方的。
这个主要是考虑到当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基础不足以证明该项
因为你像是这种陪嫁,他如果没有专门的说明的话,只能认定是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你单方的说明是不太行的。
蒙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该行为系对徐某个人的赠与,并提交其母书面说明佐证。被告则认为赠与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公示牌未明确“仅赠与徐某”,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徐某虽提供了婚礼现场照片视频,但牌子内容仅载明“陪嫁”而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徐某母亲出具的书面说明形成于诉讼期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其单方赠与意思,原告举证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女)与胡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3月,二人举办婚礼,徐某母亲在婚礼现场手持公示牌,牌上写着:“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徐某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其母在婚礼上公示的40万元及轿车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胡某辩称,陪嫁财产系婚后取得,且未明确约定归属,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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