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律人,但觉得没什么问题。
奥施康定,标准的毒品。
美国围绕这个药还拍过一部美剧,叫legal dossage,专门讲普渡是怎么把这个毒品包装成普通止痛药然后让几百万美国人染上毒瘾。
当然,现在在美国奥施康定已经不够看了,因为劲不够大。现在美国都吸芬太尼了。
不就卖个止疼药么,居然以贩毒罪判刑。

表面上看这案件确实很离谱,这让我想起之前有个段子,男子在路边捡到根绳子卖了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也是觉得自己很委屈,甚至很冤枉。
把整个事情了解下来以后,这才发现男子捡的那根绳子,另一头牵的是一头牛。
男子是把别人放在路边的牛给牵走拿去卖,所以才会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然而对于男子卖止疼药,部分处方药是属于国家管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和相对的依赖性。
还有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获取曲马多、奥司康定等管制精神类药品的时候,医生都会提醒患者和家属不能转卖。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在为患者首次开具此类药品的时候,甚至会让患者和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签同意书的目的,就是让患者和家属知道这一类药品不能送人,也不能转卖。
因为这些药品具有依赖性和成瘾性,也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如果流入其他渠道,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后果。
还有对于用不完的这类药品,通常情况下医院会进行回收。回收了以后,医院做详情的登记,由专人保管并上报,到时候会进行统一销毁。

回到案件当中,既然医院对这类药品也有管控和相关的规定。那也就意味着男子之前给家属开药的时候,应该也知道这一类药品是不能转卖的。
但可能心存侥幸,意思就是我卖出去也不会有人知道,反正还能拿回一部分钱。也就是这种作祟的心理,才导致事情的严重性。
你要是说卖药的人完全不知情,那也不太说得过去。毕竟医院这关对这一类药品是很严格的,只是男子不知道事情会这么大而已。
有些事情做起来毫不起眼,以为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可谁知道这却已经属于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男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才会被认定为毒品犯罪。
在闲鱼上卖药,平台已经提醒过。可又把名字改成耳机,进行出售。
把提醒不当回事,真的没谁了。
光听名字的话,可能大家没有什么概念。但是药品曲马多是属于国家二类精神药品,奥斯康定属于麻醉药品。
转卖这两个药品,就相当于转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所以说也很能理解,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用常人的眼光来看,听起来确实很离谱,也是很冤屈。
但是了解药物的管控和用途,以及之前在开处方药的时候,医生也做过相关的提醒。那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觉得有多冤。
法律确实不能故意去为难他人,但某些人不要摆一副我不知情很冤屈的样子,去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那是不可取的。

因为你一句风清云谈的不知情,可能背后有很多人要付出成倍以上的代价。
有些事情不能以金额大小来论,而是要以法律和危害性。
今天你骂法不容情,明天你有可能还会骂法律为何要讲人情。
管控好精神药品和麻醉药等处方药,做到毒品零容忍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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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下面咋一堆人只知道就事论事
这件事的意义不在于抓住判决一个毒贩
而在于防止未来出现一堆伪装成癌症病人家属的毒贩
张先生或许很冤,仔细鉴别是不是真毒贩也不算特别难,但这种事如果不冒头就打死,以后只要毒贩瘾君子配合足够好、演得足够像,就能建立一个新的贩毒途径
一个离婚官司都能培养出来那么多演员,更何况贩毒这种杀头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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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售、转售乃至赠送处方药物严格来说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根据《毒品法》,许多麻醉药物、精神药物也确实是中国法律规定的毒品。但是私人在不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转售止疼药不属于“贩毒罪”
最高法对此明确发布过意见,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贩毒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那么不应该按照毒品犯罪论处,“为保障群众合理用药需求,防止打击面过大,《纪要》明确对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此类行为者,考虑到其行为目的及患者的实际用药需求,即使有一定获利,一般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六)关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
毒品一定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但是,部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并不一定都被用作毒品。据此,需要从麻精药品的用途和行为的目的两个维度,对于涉麻精药品行为的性质进行审查判断,确保裁判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1.关于涉无合法用途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
《纪要》首先根据麻精药品是否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加以划分,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一般可以直接按照毒品犯罪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系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未经批准生产研制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未经批准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此类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麻精药品而予以销售的,虽然严格来说此类麻精药品并不具有合法用途,但由于被告人确系出于治疗疾病等目的实施相关行为,故可不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对于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2.关于涉有合法用途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
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在正常发挥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被滥用则成为毒品。对于涉及此类麻精药品的行为,不能一律按照毒品犯罪定罪处罚,而需结合行为主体、对象、目的等因素,准确判断其性质。
(1)对于向毒品犯罪分子、吸毒人员贩卖或者提供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区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分别作出规定。对于一般主体,明确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并将明知贩卖对象的身份由隐含条件转予列明。对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无偿提供,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有偿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上述特殊主体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未经许可经营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作出原则性规定。在行为人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实施的上述行为,明确规定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同时,为保障群众合理用药需求,防止打击面过大,《纪要》明确对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此类行为者,考虑到其行为目的及患者的实际用药需求,即使有一定获利,一般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考虑到其行为性质,也应从宽处理。
3.其他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
明知他人利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仍向其贩卖,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抢劫罪、强奸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依法定罪处罚。
相关案件也有判例可循,阳信县一人因转售镇痛处方药被捕,二审判无罪,最终撤诉
因在病友药转群中转售260元(人民币,下同,约48新元)的镇痛处方药,广州一女子被山东滨州市阳信县判贩毒罪。该女子上诉期间,阳信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诉。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涉案女子去年在病友药转群中转售处方药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遭到山东滨州市阳信县警方跨省抓捕,称其所涉嫌的罪名是犯贩卖毒品罪。
阳信县法院去年8月31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涉案女子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去年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之后,滨州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星期一(10月7日)消息,阳信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诉。目前,该不起诉决定已生效。
至于有些人担心的“不用他来刹住这个头,以后一堆假冒癌症病人家属的毒贩怎么办”,怎么说呢,你们的话术怎么一模一样?“如果让见义勇为耽搁高考的考生用备用卷考试,以后一堆人模仿钻空子怎么办”
事实是,公检法部门不是傻子,你是转售病逝亲人用完以后剩下的药,还是以各种名义骗取药品然后转卖,抑或是披着“癌症互助”的幌子贩毒,只要调查一下聊天记录、就医记录就一清二楚。居然还有人说什么“毒贩会披着癌症病人互助的幌子”,事实是类似的案件早就有了,而且判了。是披着幌子还是真的病友互助,把群友个人信息一调出来就知道,群友一个都没有癌症就医记录的,可能是“病友互助”吗?
下面这两起同样是转售药物的案件,一件涉嫌贩毒,一件涉嫌骗保。第一起案件,警方发现被告人与贩毒人员形成了贩毒团体,批量骗购管制药物加价出售给贩毒人员;第二起案件,利用病人医保漏洞,虚假开药然后转卖获利。这两起案件,最终都判了重刑
案件一:
2017年2月,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通过伪造癌症病人住院病案首页、身份证件等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多张麻醉卡。马扎根持麻醉卡以每片0.4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杜冷丁),再以每片13元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并以给予一定报酬为诱惑,将麻醉卡提供给被告人段红霞,让段红霞为其到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及发展下线。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间,马扎根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多次采用同样手段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均被马扎根加价出售给贩毒人员。各被告人贩卖哌替啶的数量分别为:马扎根744克、段红霞328.4克、石艳艳124.6克、方文娟36.7克、沈富成26克。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扎根、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明知哌替啶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而骗购获取后出售给贩毒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扎根、段红霞贩卖毒品数量大,石艳艳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方文娟、沈富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马扎根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积极发展、指使下线使用其提供的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直接或间接受马扎根指使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沈富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方文娟、沈富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扎根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2年、1年9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案件二:
通过超量配药、重复配药等方式获取药品后再转卖给药贩子,这就是欺诈骗保行为!2020年,浙江省金华市医保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血友病人胡某良医保数据异常,经深入调查,发现胡某良持多人医保码,在多家医院虚开血友病治疗药物百因止,后在全国血友病群发布卖药广告,将药物以1折至2折左右不等的价格出售牟利。胡某良最终被判处十年六个月;其妻明知其为犯罪,仍协助其开药、寄药,也难逃法律制裁。儿子尚年幼,父母两罪犯,如此欺诈骗保,终将害人害己!
是真的转售止疼药,还是贩毒,是很好判断的:
1.真的转售,亲人或自己肯定有就医、开药记录,一查就知道,是不是真的;
2.转售意味着单次、小额,多次、大额肯定是贩毒;
3.转售肯定是去癌症病友群一类的地方转售,贩毒肯定会聚集一批吸毒下线;
所以,担心“一旦开了口子就会引起犯罪分子效仿”纯属杞人忧天,而题述男子肯定是违法的,但不应该判贩毒罪,适用的处罚是拘留七天+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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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人,但觉得没什么问题。
奥施康定,标准的毒品。
美国围绕这个药还拍过一部美剧,叫legal dossage,专门讲普渡是怎么把这个毒品包装成普通止痛药然后让几百万美国人染上毒瘾。
当然,现在在美国奥施康定已经不够看了,因为劲不够大。现在美国都吸芬太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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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也有癌症病人(母亲),现在是癌症晚期(乳腺癌扩散至全身多处骨头),只能靠止疼药度日。
目前的止痛药是氨酚羟考酮片,是应对中重度疼痛的药物,归为2类精神类药物,严格6小时吃一次,一盒够3天。

大家可能对癌痛没什么概念,医学上疼痛分10个等级。癌痛通常处于重度疼痛(7-10级)这个级别,自然分娩是10级疼痛,蛋疼是8-9级疼痛,粉碎性骨折等于8-10级。
您可以理解为晚期癌痛约等于粉碎性骨折。
我母亲目前根本离不开止疼药,吃了也会明显疼痛,不吃就只能无力的哭喊。
这个药的下一阶段就是最高级别的毒麻管制药品,进入生命倒计时,要不疼死,要不“毒”死。
人们都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在管制药品这方面我只看到了制度是死的,家属是跑断腿的。
题主描述的情况大概率是某些病人又遇到了医院断药的情况,不得已才走非正常途径采购药物(能正常采购走医保和慢性病药费并不贵)。
感谢国家的医保政策,让普通癌症病人有了“苟活”的勇气。
感谢医药公司的努力研发,让癌痛病人在痛苦中有了一些喘息的时间。
希望有关部门能针对确实有需要的家庭开通绿色购药通道,同时提供官方的药物回收机制,避免买药难处理难问题。
合理的资源调配是政府的职能之一,本案例中看似只是判了一个卖止痛药的人,这又何尝不是对政府职能缺失的一种嘲讽呢。
物价飞涨,药物原材料势必也会上涨,药企承压,药物稀缺性被“人为”放大,商业没有人性是客观规律,如何让药企稳定供应“救命”药是相关单位要面对的问题之一。
愿天下没有癌症,法律无情人有情,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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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老友记才知道扮演钱德勒的演员就是吃止疼药上瘾酗酒从而忽胖忽瘦。
就是从那时起我才知道止疼药原来和毒品一样是会令人上瘾,损害人体机能。
后来小红书对账很多美国人说如果疼得受不了医生就开一大瓶止痛药,跟吃饭一样,我真是震惊,太吓人了。怪不得那么多美国人磕药成瘾甚至用药过度死亡,合着这个药有可能是止疼药。
当然我国的止疼药和美国的止疼药有没有区别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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