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万二的消息终于实锤了,但仍有人在说原告要一万八,保险公司调解时愿意给一万二,法院判决了应该取在一万二和一万八之间的数,这意见很主观,下面咱们先捋一捋。
在开庭前原告应该是找保险公司谈过的,个人估计估计,保险公司在出一万二的意向时,压根就不太清楚党志军住院的具体情况,而是根据其自述的住院29天计算的。
法庭诉讼中,很多律师对诉讼原告的建议是:“你可以多主张,符不符合要求都要主张上,你主张了法院可以不判,但你不主张法院肯定不能给你判”。
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两车受损,原告腕部踝部受轻微损伤住院29天,无其他物品损失,抛去原告主张虚高的部分,给一万二就可以了,但原告不同意,于是双方走诉讼。
既然要诉讼,被告就得详细了解原告的住院情况,仔细一看,原告所谓的住院29天,实际治疗15天,后14天一点儿治疗措施没有,这后14天属于未实际住院,不能赔。而且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这种伤(左腕关节处、左踝关节处扭伤、红肿)最多只能给7天的误工、护理、营养赔偿。
法院诉讼阶段,原告提出的皮衣的损失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确定为损失,没法支持;全损的电动车鉴定书竟然拿个手写的,也不能支持;29天的住院只支持了有治疗措施的15天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加上计4546.79的治疗、抢救、住院床位等实际损失,共计赔偿原告9384.89元。
这起悲剧的发生纯属各方都不用心的结果。
如果原告用心,了解什么是未实际住院,对后14天没有实际治疗的住院期间的赔偿就没有那么高,找个明白人问问,皮衣和电动车能不能赔,也不至于法院判决后落差过大,自认为法院欺负自己而行凶。
如果被告用心,早点查明原告未实际住院的情况,告知不能赔的情况,也不至于酿成悲剧。
特别是给原告计算赔偿费用的援助律师,虽然是无偿援助,但也要有点责任心,不能原告说什么就是什么,不管不顾不问,最起码告诉原告,哪些钱确实没法赔,让原告有个心理预期。
至于法官,每年那么多案子,结果就是量上去了,质下来了,不能细致做工作。法庭上多做做双方的工作,用群众的语言给不懂法的人解释清楚为什么这么判,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结果是断送了大好生命。
————————————————
题外话:
现在和之前很多网友的论点,梳理归纳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主要论调“一个50岁的老人,被汽车撞了,住院29天,只跟对方要1.8万,确实要的不多”,坚持群众“朴素的正义”,认为“被告在诉前调解时同意可以赔1.2万,原告诉讼赔偿主张仅1.8万,法院判决应该介于1.2万至1.8万之间”。此类观点还包括“被撞人要承受痛苦,不能白被撞”等。
这类,应该算“事实正义”,党某某应该也属于这类,比如他在交通事故现场,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但对方没有同意。
私家车为豪车的可能了解过,发生对方全责或主责的交通事故,车主在要求维修车辆等保险赔付之外,会要求赔偿车辆折损,理由是“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一辆车尚且要求在保险赔偿之外的赔偿,一个人难道就能撞了白撞吗,被撞人承受的痛苦,应该有所补偿。
就此,法律上也有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条件要求达到残疾的标准,按照各级残疾程度,分别有不同的赔偿金额。达不到残疾的标准则没有这笔赔偿。
第二类,主要论调“按照法定赔偿的填平原则进行赔偿”“有效证据支持多少赔偿就赔偿多少”,认为“证据证实的才是事实”。
这类,可以称之为“程序正义”。
司法实践中,已由之前的“事实正义”转到“程序正义”,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证据的效力权重加大,口供效力权重变弱,在证据支撑下“零口供”也能被判定为违法犯罪。
法院、律师等法律方面的相关工作人员基本上属于坚持“程序正义”的。
因此,党某某的这起案件也是一场“事实正义”与“程序正义”之争。
在党某某一方认为,受伤的治疗费用(4000+),住院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9000+),这是实际造成的损失,这部分应该一分不少的给。而且,党某某不能白被撞了,还应当有所补偿(5000元左右),非要拿出凭证的话,就以皮衣和电动车作为证据(4700,比最初的5000的要求还少了300),共计18000+。
在王佳佳一方认为,按照填平原则,有效证据支持的为治疗费用和前15天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未实际住院的后14天证据不合法,皮衣证据不关联本案,电动全损证据不合法,只能赔有效证据支持的部分(9000+)。
这就是双方矛盾的冲突点,互相都没办法让步,法院的认定和解释也不可能说服党某某。借用申公豹的话“人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党某某认为是法院把他“合理”的诉求认定为“不合法”,加上其孤僻、执拗的个性,其实施极端行为的对象也只能是做出了上述判决的审判员,只要不能满足其认定的“事实正义”的要求,换个审判员也没用也是被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