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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男子以死相逼拒不离婚,并屡次在妻子面前自残,被法院判为「精神家暴」,如何理解这一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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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造成另一方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家暴行为。而对于一方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迫使另一方放弃想法或行为,以伤害自己的身体以伤害自己身体为威胁,造成另一方心理、精神紧张恐惧,也是认定为一种家庭暴力行为,也应依法保护受害人。

就拿这起事件来看,男方为了拒绝离婚,不惜对自己实施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行为,其就是要威胁和控制女方,以达到不离婚的目的。男方的行为已经对女方造成了精神伤害,导致女方整日生活在紧张和恐惧之中,法院依申请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男方骚扰、跟踪、威胁女方,有效的保护了女方合法权益,这对于制裁此类精神家暴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孙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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