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直观感受看,本案性质确实恶劣,社会影响和危害极大。情理上,判死缓并无不当。然而,法律依据上却有些勉强,只能说法律存在漏洞。
1、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分析。根据上述法律,只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判死刑。本案并没有人受重伤或者死亡,之所以判死缓(也是一种死刑),直接的事实依据,只能是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判决书也提示了这一点。但判决书没有提示哪些公共财产遭受了损失,从常理上理解,大概是把这么多受害人的收治,相应的善后和防范措施,都计算在内了。
然而,本案并不同于破坏高楼、电厂等重要设施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在于“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在于其受伤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本案保护的法益虽然是包括财产在内的公共安全,但主要是人的安全。除了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