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官是否依法依规尽责办案,看看同行做法即可。
再次更新,结合王佳佳法官在2018年审理的(2018)豫1103民初2713号。研究其过往判例习惯。


该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二处,,肇事方全责。

医嘱说明“休息1-2年”。此外根据2、3、5可得知,受害者在出院时左胫骨并未愈合。同时,受害者腿上仍有“内固定物外固定物”,请问这种情况下,不误工依据从何而来?

该案受害者实际住院145天。

王佳佳法官在受害者在出院时左胫骨并未愈合、仍有内外固定物的情况下,无视医嘱“1-2年休息时间”的建议,依然采用住院天数作为误工赔偿的标准。我只能说: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在8月14日上传(2024)豫0303民初3667号。从案情来看与本案高度一致。

同样是骑行电动车被撞,本文书中,党某英负次要责任(30%),要求被告支付32726.23元(70%)。而犯罪嫌疑人党某某无责,要求被告支付18832.83元。犯罪嫌疑人党某某是否“狮子大开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该案中,党某英实际住院5天,医嘱休息四周。犯罪嫌疑人党某某实际住院15天,医嘱休息时间未在通报中说明。

2023年9月3日党某英被撞后,多次复查。2024年7月3日(事故已发生10个月),复查后医嘱载明需要口服营养神经药物并进行消肿、止痛等对症处理。可见对于50岁中老年人,软组织的伤害痛苦且持久。党某英被撞,住院虽然仅5天,但2023年9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至2024年1月1日一直未返岗上班。而党某英从事销售业务工作,并非体力劳动者。

党某英住院5天,出院医嘱显示出院后休息4周,复查医嘱显示继续休息2周,故党某英误工期应为47天。那么问题来了,犯罪嫌疑人党某某出院医嘱、复查医嘱中的休息时间有多长?如有,王法官为何不依据医嘱休息时间计算误工期?如无,王法官直接以住院时间计算误工期,是否尽职?
综上,党某英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13226.66元。在住院时间比犯罪嫌疑人党某某更少的情况下,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定党某英受到的损失依然超过犯罪嫌疑人党某某(9384.89元)。
综上所述,在无其它更详细信息参考的情况下:
1、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党某某住院时间更长(15天);
2、该案党某英最后被判定遭受损失共计13226.66元。
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要求被告支付18832.83元,是完全合理的诉求。反而王法官为何依据住院时间计算误工期,需要后续公安案情通报做出更详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