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个通报是有毛病的,建议国家对司法系统的秉公处理程序方面进行全面排查。
法院发通报说明情况是可以的,但是法院应该只能对其职工的现状和其所经办审理的案件负责,只能说明这些情况。
而这个通报中有一段是对本次案件的通报,法院是无法对这个内容负责的,属于不应该出现在法院通报中的内容。

上面这段通报内容在我看来,是颇有一些触目惊心的。不在于说什么心生不满就持凶器实施犯罪,而是法院凭什么能自己单独判定嫌疑人是心生不满而实施犯罪。法院什么时候有这么大的权力了?
并且,法院采用抢先通报的方式,在公安机关没有进行通报的情况下发布未经证实的侦办结果,其实是在试图取得舆论高地,包括法院后续对于王佳佳的荣誉的评价,也会进一步加强人们对该未经证实的事件判断的认可度。这属于利用公权力的职权便利,为法院职工谋私利,远比判了冤假错案还要可怕。
发布于 2024-08-14 10:46・IP 属地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