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警方的通报中直接使用了“冲撞”的定性,那就是初步排除了过失行为的可能性,很显然是一个故意行为,不是简单的交通事故了,这么来说性质就很恶劣了。
如果驾驶车辆主动冲撞不特定的人群,就是故意犯罪,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种无差别的驾车随机冲撞不特定的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具有相当性,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犯罪对象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造成了重大人员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驾车车辆故意冲撞不特定的人群,行为本身就是以侵害多数人的生命为目的,性质都是很恶劣的,无论司机是否是醉驾还是毒驾,只要经鉴定不是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后都不会影响最后处罚结果,参照之前的“大连宝马车斑马线撞人5死8伤案”和“广州宝马撞人致 5 死 13 伤案”,最后都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死刑。
发布于 2024-07-28 12:03・IP 属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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