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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签署所谓「促进解决藏中争议法案」,外交部批驳,我们该如何警惕防范美方意图?

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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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很多人拿着“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has never taken the position that Tibet was a part of China since ancient times.”这句话做文章,我这里想发表一点看法:

按照某些人的理解,美国国会这是在和拜登“唱双簧”:

美国国会否定“自古以来”,拜登认可现在西藏属于中国。结合起来的意思就是:认可现在西藏属于中国,但是不认可“以前”的西藏属于中国。


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的关系,起始于唐朝。公元641年唐太宗宗室女文成公主进藏,嫁给了松赞干布。

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进藏这段时间,吐蕃和唐朝之间一共进行了八次友好的联盟会谈,唐蕃往来使者191次。

因此从历史上来看,唐朝与西藏属于“同盟”或者“联盟”关系,在长时间内保持着非常友好的关系。

自元代及以后,历届中央政府,均将西藏正式纳入中国版图,西藏自此成为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从元至今,西藏正式归入中国版图已有700多年历史,期间从未中断过。远远超过某国200多年的历史。

任何“西藏在历史上不属于中国”的说法,都是荒谬至极的。


仔细研究一下这个《促进解决藏中争议法案》(《Promoting a Resolution to the Tibet-China Dispute Act》,law S. 138),会找到很多有意思的部分。

首先,在拜登签署该法案之后,白宫第一时间就发布声明称:“该法案没有改变美国两党长期以来的政策,即承认西藏自治区和中国其他藏区属于中国的一部分。”

所以这个法案究竟想捣鼓点什么事情呢?

我仔细翻阅了该法案的原文,其中第二章第五条赫然写着:

(5)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has never taken the position that Tibet was a part of China since ancient times.

(“美国政府自古以来从未采取过西藏是中国一部分的立场。”)

这就相当搞笑了,美国政府到底承不承认西藏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呢?

我不禁疑问:到底是拜登的声明说了算,还是他签的法案说了算?

或者咱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现在的拜登政府不属于“自古以来的美国政府”?是非法的美国政府?

拜登签字之前真有仔细看过他签的什么东西吗?还是他签字的手根本早就不受他控制了?

其次,该法案反复强调的一个关键词,那就是藏人的(其实就是达赖喇嘛)所谓的“自决权”。

咱们先把“自决权”这个事情放一放。咱们先捋一捋,美国国会是如何得出达赖喇嘛有他所谓的自决权的。

法案原文是这么说的:

(4) Article 1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Article 1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provide, “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

(6) China signe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on October 5, 1998, and ratifie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on March 27, 2001.

(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均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他们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追求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6)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3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这里要说明一下的是,这两个国际公约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同一个,。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ICCPR,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因为世界人权宣言内容包括第一阶段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阶段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再达成一个同时包括两阶段的公约是很难在国际上达成共识。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撰写了两份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当然这个不是重点,就不多说了。

是的,中国政府确实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公约,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讲,中国政府并没有走完公约签署的全部流程。因为国内的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通过并批准该公约

大家是不是发现这种状态有些似曾相识?没错,这就和之前热度非常高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一样,美国和俄罗斯都是政府层面签署了该条约,但是国内的立法机构(美国国会和俄罗斯杜马)均未批准条约。

为什么国内并未批准ICCPR?简单提一点就是该公约对死刑的严格限制,与国内的部分法律条款有一定的冲突。具体的就不多讲了,因为这个问题也不是重点。

所以美国国会不就拿一个中国并没真正批准的公约,来压咱们吗?这基本上就和没有被美国、以色列和俄罗斯承认的ICC,非要去找俄罗斯、以色列和美国的麻烦,最后只能落一鼻子灰,差不多的道理。

再次,关于自决权的问题。

全世界认可该公约的国家目前有70多个,其中包括美国。美国政府是花了15年时间,正式加入了ICCPR的。也就是说美国政府从法律层面上是认可ICCPR对自决权的定义的。

该公约第一部分明确了自决权的定义。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所以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就是:美国政府为什么不尊重乌东各州人民的自决权?

最后,这个《促进解决藏中争议法案》其他部分的内容,基本上就都是一如既往的陈词滥调了,无外乎污蔑所谓中国政府压制藏人文化、信仰等权利的那一套,我相信大家早就看过很多反驳的例子了,这里就不赘述了。

西藏人民自解放以来巨大的发展变化,全世界人民有目共睹,谁都无法抹杀。

编辑于 2024-07-14 01:54・IP 属地四川
阳光下的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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