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有关当局存在违规操作,但实事不是这样的,因为强奸案的判定,非常非常的简单,只要符合以下两种实事,那就算是强奸了
1.有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直接或间接证据都可以。直接证据就是体液、视频录像。间接证据就是男方承认发生过性关系,口头承认、社交媒体上承认这些都算是证据,比如女方在微信上询问男方:昨天爽不爽,男方只要回答:爽,就能被视为性交证据。甚至也不需要男方承认,只需要证明两人曾经独处,也能成为性交的间接证据。
2.女方认为自己在性交过程里,处于被强迫的状态。
是不是自愿的,是完全由女方个人主观感受决定的事情。比如有视频显示,女方当时的表象没有任何被强迫的迹象,甚至非常享受,但只要女方说自己当时不自愿,那就是强奸,因为她可能担心自己被嫌犯伤害,而配合嫌犯。
本案女方坚持自己是被强迫的,男方又承认自己发生过性关系,在法律上,就是一个证据充分,实事明确,案情清晰的强奸案。
总结就是:女说强奸那就是强奸了。
所以本案按照法律判决强奸罪名成立,在程序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本来俺以为她们怕舆论,不过从胖猫案看来,她们也不在乎舆论,大不了就再来一次240家官媒一起下场钦定强奸,单方面宣布大捷。后来又以为她们怕翻案后被追究责任,但是这个案件基本都是按照规章来办的,不存在任何违规违法事件。迟迟不判实在令人费解。
不过后来一审的法官搞了一篇春秋通告,里面一大半都是煽动情绪的段落,把事后女方发狠耍赖的实事,当成所谓反抗强奸的证据(其实根据法律,是完全不需要这种”证据“的),俺这才看明白了。她们真正害怕的是,群众知道强奸案的定罪逻辑。
很多国♂其实对强奸案的了解,还处于上世纪的本版,以为强奸案必定是要有非常强的直接证据,必要要有暴力行为,所以被判决强奸的人,肯定是万恶的罪犯,却不知道现在的版本已经完全不一样了。
她们想要群众在道德上无限谴责强奸案的嫌犯,又担心群众知道强奸案那么容易定罪之后,强奸这个罪名会被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