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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是否应该被法律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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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应该被法律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法律对“冷暴力”并无明确的定义。有涉及“冷暴力”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暴力这个词语,首先能想到就是有肢体接触的暴力,这类暴力行为毫无疑问,不仅会给人造成身体的伤害,还会造成心理上、精神上的伤害。在《反家庭暴力法》又进一步规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的精神侵害行为等,列入“家庭暴力”的法律范畴,这可以认为是提问中的冷暴力。

家庭中的冷暴力,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夫妻关系中还可以包括打冷战、故意同住而不同床等等。

以上的行为都是很容易造成夫妻关系、亲属关系、家庭关系不和谐的。所以,列入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是可取的。

鉴于“冷暴力”有经常性谩骂、恐吓,其实这样的表述内容,是非常不容易举证。不容易举证归不容易举证,有规定总比没有规定好,而且不会使得法律过度入侵民事主体的权益,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就是伤害、侵害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的。针对这样的行为,个人认为法律的态度应当是:可以规定了很少用、或者用不上,但不能没有将其纳入“不好”、“恶”的范畴里。

回到这个“冷暴力”的举证问题,其实是很难的。这样的暴力行为往往会这一瞬间爆发,然后又会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就结束了。面对这样的行为,如果不是事先准备好录音、录像等材料的,根本无法捕捉到这样的临时性、短暂性又相对有随机性的事实。

总不能每次都准备好取证的设备、设施,然后有一定的诱导行为然后爆发争吵吧?想想这样既不现实,也很难长久坚持下来,甚至有可能难以说服法官。

重申观点:冷暴力应该被法律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具体的内涵或者内容,还等待官方的进一步明确,未来得以更好地适用“冷暴力”形式的家庭暴力。

发布于 2024-05-06 20:47・IP 属地福建
王树侬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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