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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我们要求基于民族自决的权利,联合德意志人为大德意志帝国。
第二条,我们要求德意志民族应与其他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废除凡尔塞条约和圣日尔曼条约。
第三条,我们要求国土和领土(殖民地)足以养育我们的民族及移殖我们的过剩人口。
第四条,只有德意志同胞,才能取得德意志公民的资格;凡属德意志民族血统,不管其职业如何,方能为德意志国民。因此犹太人不能为德意志国民。
第五条,凡在德国的非德意志公民,只能视为侨民,应受治理外国人法律的待遇。
第六条,只有德意志公民,才能决定德意志国家的领袖和法律的权利。因此,我们要求一切公职,不管何等种类,不管它是联邦的,还是各邦的,或是市区的,必须由德意志公民担任。我们反对腐败的议会制度,因为议会政治只根据党派利益,任用私人,而不顾及品德和能力。
第七条,我们要求国家应供给公民工作及生活为其首要任务。如果国家不能养育其全部人口,则应驱逐外国人(非德意志公民)出德国国境。
第八条,禁止非德意志人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