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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国性压抑?

伊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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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压抑的根源是性管制。

但很多高赞所言的“性管制是为了逼男人结婚买房”显然只是情绪而不是事实,这是典型的“大棋思维”,而真实世界有的是“草台班子”和“屎山堆积”,是各种“百万漕工”的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没有多少神机妙算、草蛇灰线的大棋。

事实上,“房地产绑架中国经济”也就是近二十多年的事。但这全球世俗国家最严厉的性管制(之一)可远不止二十多年。没有房地产经济和土地财政的年代,性管制甚至更严厉

以经常被热议的“扫黄”为例。在另外一个类似话题下,看到一个俏皮话式的观点:

古代通奸有罪而嫖娼无罪。其立法逻辑是认为女人是男人的财产。通奸等同于盗窃,而嫖娼则是买卖。现代社会认为通奸无罪而嫖娼有罪。其立法逻辑在于认为女人和男人是同样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人。通奸是你情我愿,虽然不道德但是合法;而嫖娼等于是将人变成了商品,属于与宪法的精神相悖。

初看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和历史和现实的情况并不相符。

第一,并不是只有“古代”才是通奸有罪。“流氓罪”是典型的现代社会罪名,其惩治范围包括通奸。古代社会国家权力对民众私生活的干预达不到这种细微程度,对通奸的惩处更多是通过小共同体(比如宗族)的私刑。

第二,现代社会并不排斥将人(确切说,是人的某一种功能)当成商品。尤其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出卖自身的某一种功能,比如劳动力(依托手、脑等器官)、个人IP、色相(所谓“靠脸吃饭”的本质就是出卖色相)是大多数成年人的日常。

而当下中国这种“通奸不违法,嫖娼违法”并且“扫黄”力度在全球工业化社会最大的状况,是特殊年代逻辑自洽、边界清晰的“性管制”体系,在经历制度转轨、社会转型后,相关要素、模因(meme)被选择性保留的结果。

或者说,原有体系的一些要素,因为成本过高,或者影响更重要的政策目标,不得不删改。

新中国在很长的时间里都是一个“军事禁欲主义”的保守社会,在包括男女关系上的社会风俗,都和"自由、开放、反传统"的左翼价值观有很大区别——苏联、东欧式的“开放”,才是左翼价值观的本来面目。

这种差异的背后,是中国革命特殊的历史背景“农村包围城市、长期战争夺取政权”,出于统战和现实利益(农村和军队的基本盘)考虑,导致的骨子里(生活方式、婚恋伦理方面)"自由、开放、反传统"的左翼价值观,向乡土传统(父权、夫权,“男女授受不亲”)和军事禁欲主义(不论是低阶军人“陷”在男女关系里,还是中高阶军人的配偶在后方和人通奸,都会影响军心)的妥协。

新中国成立后,大量军队干部转业到各行各业的管理岗位(并且此后几十年,军队转业干部都是体制内各单位的重要人员来源),这种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风气、传统、治理偏好、制度惯性(所谓“路径依赖”)自然推广到整个国家。而俄国布尔什维克长期在城市活动,骨干以知识分子为主(中国左翼革命者中军人的比重远高于苏俄),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方方面面,皆为原版。

同时,出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国官方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剥削行为(甚至到80年代,“剥削”仍然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悬在民营经济头上),反对把人(人的某种功能)作为商品,自然,被定性为“性剥削”的卖淫嫖娼(把人的性功能作为商品)也属于被严厉打压之列。

而改开后社会人员流动急剧放大,非公有单位就业规模空前膨胀,同时经济发展这一核心政策目标压倒了大量意识形态偏好,原先那种“反对一切非婚性行为”+“反对一切把人商品化的剥削行为”被动限缩,国家权力在男女关系方面的干预和管制也从越来越多的细分领域退场。

最后,成了“反对一部分非婚性行为”+“反对一部分把人商品化的剥削行为”,其交集,就是卖淫嫖娼。

当下中国的“性管制”,主流民众对性行为、性关系“合法性”的认知,都处于一种很微妙的状态。

有“流氓罪”的时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在“性管制”方面,是逻辑自洽、边界清晰的,那就是“一切非婚性行为都不合法”。流氓罪这种口袋罪的特点,方便做扩张解释,非常适合保护“公序良俗”。

当然,在一个整体民风保守的年代,什么是性行为相关的“公序良俗”,主流群体本身也不存在什么太大的争议,但如今主流社会对这方面的争议也急剧增加。

反倒是废除流氓罪之后,中国的法律体系在性管制方面的“魔幻”色彩急剧增加。因为“非婚性行为”有一个刚性的边界,那就是夫妻关系,非常容易认定没,可以一刀切。但在如今的制度体系下,性管制的制度体系在逻辑上出现了大量bug。会出现很多在正常人的道德良心看来很奇特的现象。

比如,“聚众淫乱罪”是流氓罪的继承者之一。哪怕两对夫妻之间固定换偶、行为完全私密,没有任何受害人、也不存在故意挑衅公序良俗的动机,在传播性病上的风险远低于“炮王”滥交,但却是一种可以判刑的罪名。

相对应的其他几种危害性更大的性行为,却完全不在法律的管制范围内。

比如SM,作为和换偶类似的另类性癖好,可能造成身体损坏——意味着有潜在的受害人。而且SM是直接以“虐待”为取乐方式的,这必然造成某种人格尊严或身体健康的损坏,可以说该行为天然包含对“公序良俗”的挑衅。

比如“炮王”滥交,性病传播的危险较高;再比如,以谈恋爱的名义骗炮,导致女方怀孕的,造成心理和生理的双重伤害。

这些行为以前都可以算“流氓罪”,但现在是完全合法的。

而从目前的主流民众心理和“性管制”法律体系及其司法实践看,当代中国,性方面的公序良俗,可以概括为:“拟夫妻”关系也可以发生性行为。

除了合法夫妻,那种相互比较了解、关系比较稳定的情侣,具备夫妻关系的“外观”但不具备器法律实质的,发生性关系,大体上被主流群体所接受。

同时,从一些官方政策和民间习惯来看,“性行为必须和婚姻绑定”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比如,公务员体检(以及很多单位的职工体检),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妇科检查是不一样的。甚至医学上仍然保留“已婚式”的描述。

再比如,很多小情侣,虽然已经解锁过各种科学知识、并且家长已经知道大致情况,但婚前去对方家见家长,仍然要睡不同的房间,假装什么事都没发生过,和家长之间维持心照不宣的默契。

前文所述的“拟夫妻关系可以发生性行为”,更像是一种妥协,即通过“拟夫妻”这种形式的拓展,使得“夫妻才能有性关系”的理念,在普遍性晚婚的年代有更扎实的群众基础。

但除此之外,其他不具备“拟夫妻”特征的性行为,仍然被普遍视为“生活作风不好”。

编辑于 2024-04-30 11:42・IP 属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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