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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确妇女可查询配偶财产,各类单位应当受理,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贝壳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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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偶财产的查询,只是《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财产权益的小小一条。

我尝试用大白话翻译下都有啥值得关注的权益:

1.妇联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可以经营的渠道多了一条。

2.县以上的政府部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比较含糊,所以意思不算太大,有一个也是有。

3.各单位,场所要建立反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协助案件调查。

我个人感觉是好事。机制成熟了,处理的案件多了,那种“过度反应”应该也会少一点,真没做啥却被赖上的也会更快的洗刷清白。

4.密切接触女孩(比如:老师)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和日常管理中,可以向公安、检察院查询特定对象是否有特定“前科”。

这是真有必要。

5.推动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

能落实的话,妥妥的好事。

6.用人单位有组织女员工健康体检的义务,钱单位掏,工作日占用上班时间去检。

事儿是好事,就是不知道是否会引发更严重的隐性歧视,因为(对于不好的单位而言)男员工可能不用管他的体检,相当于降成本了。

7.保障女童的义务教育。

好事。

8.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本质是给生育留出时间。看各单位如何落实。

9.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牛马岗退出通道。

10.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有个能代表自己利益,有发声渠道的机构,是多么重要。

牛马苦,就是因为没法发声。

11.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的经济利益。

聊胜于无。

12.女性能查配偶的财产状况。

本身没啥,夫妻本来就是共同财产制。问题是,男性能不能查?如果不能查,婚姻的基础不就不平等了吗?

这条我感觉会引起很多男性,尤其是薄有资产男性的警觉。

13.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新意不多。

14.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低配版本欧美赡养费,鼓励人摆烂。离婚不离饭票。主打一个困难自己解决,别把负担甩给社会。

怎么评价呢?

生活困难不是应该社会托底么…

能找到宿主,社会就不管,这稍微显得不够担当。

15.禁止家暴。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妇女联合会负责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的具体运行,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类似于专属的12345。

前期案件少的时候估计很好用,后期就看投入资源与诉求是否匹配了。

以上,供参考。

发布于 2024-04-10 20:17・IP 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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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左梅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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