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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少年连续 16 次抽采血浆后猝死,卫健委称家属不同意司法鉴定死因,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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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个自己献血证明,保平安啊。

本人不太积极的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啊。

胖仙人的想法 - 知乎

#晒晒我的家# #献血# #献血者# #记录生活…


先去查一下这个“忻州血浆站”去。

实际名称是:忻州天坛生物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单采许可证核定区域范围内单采血浆(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及乙肝特异性免疫血浆制备与采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卫健委颁布的《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对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供血浆者须知对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及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这位已故少年是否有《供血浆证》?

如果有,献血站是否尽到了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的责任?

如果没有,献血站妥妥的违反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咱再去看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去。

 第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第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不知道本次事件能不能够得上: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于 2024-03-20 10:21・IP 属地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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