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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遇害案霸凌细节曝光,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曾有遭遇,校园暴力要如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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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邯郸市肥乡区一中学生小光被三个同学杀害了。

这一起案件让人震惊:涉案的三名初中生均未满14岁,在杀害同学后,这三人竟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内,然后若无其事地继续上学,好像此事从未发生一样。

被警方带走时,三人竟异常的平静,甚至在确凿的证据前仍然矢口否认。

目前,虽然案情已然清楚,但依据现行的法律,12到14岁的孩子如果犯了严重的罪,像故意杀人,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能追究责任。对于未成年的罪犯,依照现行法律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18岁以下的孩子不能判死刑。

可这样的恶行都没有得到严厉的惩处,于情于理都无法让人接受。

正如美国法学家埃德蒙·伯克所言,“恶行不受惩罚,不久就会成为美德”。

刚刚热映的电影《第十二条》有一句话直击人心的心灵: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指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

在人类的演进中,法的出现确实让人渐渐脱离了靠野蛮与暴力来维持秩序。

人们也越来越依靠法律获得生存的权力与安定的生活。

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认知能力也在加速,而法律的脚步却未必每次都能合拍。

就比如,一些过去定义的未成年的概念,未尽然适合于今天。

那么与年龄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文,也是不是应当与时俱进相应改变?

如果,现实的情势发生改变了,我们始终抱着过去的旧法不变,是不是有点像刻舟求剑?

一个典型的现象是,一些严重犯罪的孩子,当警察来抓他的时候,他会公开地说:我没有满18岁。

在这个时候,他是知道他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个时候,他是有基本的法律意识的。

这个时候,他知道依靠法律保护了施恶的自己,那他伤害的对象谁来保护?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被伤害的一方,法律的意义与价值又体现在哪里?

法律要成为普遍认可的信仰,不管条文如何设置,其核心的一条应当是:保护善,惩处恶。

法律,是人制订的,人可以修改完善。

让我们来看一个韩国相关的案例——电影《素媛》的原型故事。

2008年12月的一个清晨,当时年仅8岁的小女孩娜英在上学途中遭遇了一个名叫赵斗淳的男子。

赵斗淳将娜英拖入附近的教堂厕所,对她进行了令人难以相信的残暴侵犯和虐待。

这起案件一经报道,其残忍程度震惊了韩国社会,更让人震惊与愤怒的是根据法律尚不能对罪犯进行十分严厉的处罚。

当时,韩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的最高刑期仅为15年,这显然无法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这一案件充分暴露了当时韩国现行法律对于性侵犯儿童犯罪的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

韩国民众发动了声势浩大的示威活动,媒体对此也进行了持续的跟踪报道。强大的压力之下,韩国政府对法律进行了修订。

最终,韩国国会通过了《特定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将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的最高刑期提升至无期徒刑,并且规定不得假释。此外,韩国还引入了“化学阉割”制度,以进一步防止性犯罪者再次犯罪。

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无疑是对素媛案的直接回应,也反映了韩国社会对于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的高度重视。

素媛案的悲剧推动了韩国涉及未成年保护相关法律的变革,更唤起了公众对于儿童保护问题的关注。

今天,当我们面临校园暴力提出的严峻问题:施暴者未必不懂法,甚至因为利用法律的庇护而作恶;后来者,因为不惧怕惩戒与代价,继续作恶。那么,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不是违背了它的初衷?

发布于 2024-03-23 15:27・IP 属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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