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意识不到一件事:用法律解决问题在我们生活中是一件罕见的事,因为意味着诉权与事实分明、对簿公堂,结果广而告之,而我们任何传统的解决纠纷手段都并没有这种水平,相反,黑箱的、人身的模糊地带斗争才是我们历史上绝对的主流和主导,这也是很多人指责“讼棍”之所以不解风情的地方。
所以马前卒说过一句话,自己不怕律师涵是因为,发律师涵不是示威和不是吓唬人,其实反而是示弱。因为他已经等同默认了没有其他方法和人事关系来整你搞你,只能利用诉讼这种极度公开透明和讲理的办法来和你对抗,那么在我囯,前者是更值得恐惧的,而后者则无需太多恐惧。
于是你可以玩举报,人设可以天花乱坠,可以网络上信徒无数,但法庭上的败诉就是败诉,法院的裁判结果必须执行,不愿意执行那就强制执行,赔偿和道歉没有模糊地带。
——不管247是不是北京居民,家产如何,不管司法救济的缺漏有多大效率有多低,但他至少愿意和你打官司,打官司有什么了不起?他可以告赢你后让你感觉屈辱和悲哀,-5100,却不能让你蒸发。
所以说指控247“安人告官”其实是一个错误的描述。因为现代的民事侵权诉讼和古代的衙门告官是本质不同的两个事物,是严重低估了我们的自田和德先生程度的,是的,即使是“赛里斯”,只要有这种能正常受理和勉强运作的民事侵权诉讼,那么就还不至于正义与其他皆死去。相反,靠这种司法救济来解决问题的途径越失能、人们越靠举报、动用关系和开盒和私刑来解决问题,才是德先生赛先生真正进一步崩塌的指标。
和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告官是古代的专属名词,县衙拥有绝对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县太爷拥有绝对的权力,是生是杀一人定夺,告官者要先摒弃一切人身尊严,见官先叩头莫敢直视,一切公义交予青天大老爷。我家乡有全国保存最完整的县衙之一的内乡县衙景区,但在里面给人的感受首先不是古迹之风,而是黑暗压抑,层层回廊和围墙紧密环绕,狭窄的青砖通道压得人回不过气,窄小的高墙和通道遍布,采光昏暗,各色刑具保存完好,就仿佛是严密的等级制的具象化,昏暗的铺陈和布局能真实感觉到古代停滞社会的等级阻隔,一个古代社会基层统治架构的压抑,密不透风。

在我们各个古代王朝中也有法,但这种告官所寻求的法,在每一个存在统治者的文明国家其实都有,韩非子和商鞅推崇的整人治人的严酷法令,和非洲酋长之间服务于勾心斗角统治的残酷原始部落法也没有本质区别,剥皮凌迟固然很有创意,但欧洲的西班牙驴、犹大摇篮刑也不落下风。但我囯古代的法律还有一个问题,即私法领域的近乎空白,于是民刑不分,父母官无所不管无所不判,这和西欧主要囯家尤其英格兰的传统形成鲜明对比,我在另一个回答中讨论过这个问题。
民法不同于刑法这样雷霆般严厉单向施加于人的公法,它首先是一种私法。所谓私法,即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法律。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民法体系,于商业和市民社会发达的西方社会生根发芽,其中繁杂的契约规则、合意追求和责任厘清,为西方的工商业井喷、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保驾护航,自身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完善,通过海量的诉讼交互与权利斗争逐渐深入社会每一角落,成为今天普世的民法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看,本质上我们流官和帝权统御、剥皮凌迟和什伍连坐的具有原子化色彩的古代王朝是没有私法传统的。私法传统属于一种别人的传统,其可能在江平所言的宪政的起点一一英国的大宪章中,也可能在罗马法中,在中世纪英格兰即已成熟的巡回法庭、普通法法院、庄园法庭 、衡平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传统中,但必然不在秦朝的总体战战车中和明朝1200多食人县次的皇权传统中,民法及其延伸本质是一种强工商业和封建采邑分权社会下才能形成的强民传统,是比较纯正的西方产物。...在中世纪的英国,即使亲子间也常见斤斤计较、一毛不拔,从继承到养老以种种契约和协议相互约束,不顾血亲,无分宗族。动不动对簿公堂,台湾民法泰斗王泽鉴也说纵观诸国传统,唯独英国人有“以一便士之微付出十倍金钱”也要与加害人抗争到底的底色,乃至在中世纪时其自发秩序就形成了强大的诉讼传统、鲜明的私有产权,最终成为种种私法诉讼传统乃至宪政的起源。人类学者艾伦麦克法兰的著作《英国个人起义的起源》对此有史料丰富的精确描述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逝世,享年94岁,如何评价他的一生?——盖菈的回答
和国内私法领域进步空白不同的是,在亚欧大陆另一头的边远岛国,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的封建制和庄园制快速发展,此时遍布的庄园法庭充当了解决公共事务的行政职能与涉讼事务的司法职能,农民可以在法庭上和领主当庭辩论、达成协议,更可以解决彼此的民事纠纷,交予法庭定夺、救济权利,此外,还有堂区会议、村社会议等自治机构,以此形成和演变了大量且精密的习惯法传统。
在囯家层面,12 世纪时期,英王建立了财政署、普通诉讼法院、王座法院为代表的中央王室法院体系。成熟的巡回审判制度也在同时期建立。这些由王室法庭体系贯彻的习惯法与判例法,事实上入侵了原来零散领主或教会主导的地方法庭和庄园法庭的领域,各地差异巨大的习惯法逐渐被有所整合,尤其被巡回法庭所被吸收和整合,这种基于鸡毛蒜皮、柴米油盐的习惯法和民事案例集成、中央和地方法庭的摩擦博弈后形成的适用全国的法律规则体系,被称为英国普通法。
但这不是靠一纸行政令完成的,中世纪的英格兰是典型的欧洲封建国家,即使是王权较为强势和扩张的时期,囯王也无直接管理领主内部事务的权利,更无管理各领主之下的小贵族和其农民的权利,这和东方大一统皇权帝国一道圣旨通行全国存在本质不同。巡回法庭得以渗透地方法庭的关键在于,能够见缝插针瞄准地方法庭未能有效救济的缝隙,作为职业化的专职法庭,在适合的地方和时刻补充性地出现,为救济失当的自由民和小贵族提供了及时的司法救济,以此慢慢建立夯实的正义与公信力基础。
但即使如此,仅凭判例,仍然可能存在救济上的疏漏,于是英囯人还建立了一套针对疑难个案的补充性司法制度,它可以抛弃以往判例经验而仅凭自然意义上的良知而创制规则、对棘手个案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即衡平法院制度,十三到十四世纪英囯衡平法院快速壮大,十六世纪已高度成熟。衡平法院在新兴纠纷云集的商事金融领域更是颇具影响力,信托法、股本权益、股权融资、特定履行令、强制令等皆诞生自衡平法院解决时下复杂商事问题的需求。在我们还在县太爷一人决断一切、以人身刑和肉刑死刑解决民事问题的时候,英人已经把民事纠纷的诉讼演变成一门精密的、克制的技术和学问。
成熟精密的私法规则、高效运行的的司法和自冶传统,造成了英国工商业阶层的壮大和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按法律办事在这一过程中更英国人的一种执念,容不得有任何人蔑视他们的合同契约和私有产权,并最终剑指国王,使法律平等地悬在每一个人头上,以此便建构了法冶,进一步促成了其之后的崛起。于是,英格兰政治优越的参照物在一段时间内甚至不是司空见惯的东方的大一统竱制帝国,而是同样具有先进文明的欧洲其他国家。孟德斯鸠说,英格兰与欧陆诸国的最大不同的在于,英格兰人是“自田的人民”,“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尤其有利于个人的自田”。恩格斯则更英国为“地球上最自田的,即不自田最少的国家”,大肆赞扬其“天生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和其人发达的诉讼与民事司法传统相比,我们的民事诉讼无疑是一种历史不长的舶来品,始于上世纪末的从外部系统性引进,就像稚嫩的幼苗,其运行低效、成本偏大,且长久以来受一些司法钲策所扭曲,在普通人观念上,我们遇到民事纠纷第一时间不是想到诉讼,而是私斗或报警,又比如很多人反而认为247起诉反而是道德上的污点、是值得反复宣扬的大事。或许等我们能像吃饭喝水一样通过诉讼来捍卫自己权利时,也就不会再觉得未明子247谁输赢道歉赔钱这种事值得关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