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梁同学舅舅的声明属实,那么我们可以梳理总结得到如下内容:
一、事件梳理
现在的情况是某委或某学校获取了个人通信记录、行踪信息,恐吓、威胁同学签订保证书,致使同学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并且后续发生三人失踪/失联的情况。
人得先回来,否则很多东西都说不清楚。
人为什么回不来?可能是想回却不得回,类似于《第二十条》里村民逼迫郝秀萍签同意书,证明刘文经不是强奸,郝秀萍如果签了保证书,恰恰证明了她丈夫是故意杀人,正中村民下怀,她没有别的办法,只能远走他乡;也可能是是被强行扣住了,没法回来;也可能是借失踪造势,等等,也有可能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为什么要找梁同学,为什么(能/要)获取个人通信记录和行程信息,为什么要呵斥、恐吓、威胁,原因不知道,这得问某委或某学校的工作人员,他们是怎么想的,这才是最关键的,而不是我们去瞎猜,是不是梁同学得罪了谁,或者是不是她参加了什么活动,是不是因为活动不合规,这些都是没有依据的,也不应该道听途说,最关键的是某委某学校的工作人员是怎么想的。
综合来看,目前唯一能确定的是,某委或某学校获取个人通信记录和行程信息,使用恐吓、威胁(开除党籍、影响升学就业,某委某学校是否有权开除党籍,是否有权影响梁同学升学就业,这都不是某委某学校能说了算的)的方式要求梁同学签订保证书,并且造成梁同学身心受到伤害的后果。
二、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宪法》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梁同学作为公民享有隐私权,没有人有权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获取(调取)其个人通信记录和行程记录。并且目前无明确证据证明是这种情况:梁同学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某委或某学校是按照程序调取个人通信记录和行程记录。
《最高检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应予立案。
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梁同学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公民没有人有权对她进行5个小时的问询,也没有权在问询过程中进行威胁。
三、我们需要什么
1把失踪(失联)的人找回来
2安抚梁同学以及其家人朋友
3公布当时的录音记录、摄影记录
ps. 现在人安全是最重要的,无论如何都是三条人命,背后都是三个家庭。那些看热闹不嫌事大的人,就别扒拉了,知道所谓的“真相”就这么重要吗?你所认为的“真相”真的有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