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安法制民警来回答一波~
根据网上的视频,结合警方的通报,奔驰车主主要的行为如下:
奔驰车主欲强行加塞,但受害方车主未予以让行后,奔驰车主下车走到白色小轿车前,拦车辱骂受害方车主,并用拳头打砸白色小轿车引擎盖,导致引擎盖凹陷。
从案件经过来看,若要对奔驰车主进行处罚,可能有如下两种处罚方式:
1.单独以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人比较支持此种处罚方式。
结合案件的整个经过,奔驰车主属于强行插队未成后又实施了拦车骂人及损毁车辆的行为,其行为应统一结合起来看,而非单独地去看待辱骂行为和故意损毁汽车的行为。且受害方并无过错,奔驰车主属于无事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实施任意辱骂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既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实际上对社会公共秩序亦造成了影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而公安机关通报中亦是通报对奔驰车主作出了十日拘留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本人以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对奔驰车主进行处罚的判断。
2.以公然侮辱违法行为合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处罚
若不将奔驰车主的相关行为统一,而是割裂开来。
则奔驰车主在公众场合辱骂受害车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奔驰车主损毁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终,将两个合并行为合并处罚。
从通报来看,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为十日拘留并处罚款五百元,从现在公安对于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不并处的趋势来看,割裂开来处罚,正好合并成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可能性较小。
另外,将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后,后续对车辆损毁价格的认定,不用达到故意损毁财物罪这么高的数额标准,保留了后续予以刑事打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