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意义就是我们离依法治国越来越远!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认指控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由法官通过审判进行。强调审判不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而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理。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所有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都要在审判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法官的判决必须完全建立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通过建立公开、理性、对抗的平台,对证据进行审查,对指控进行判定,实现追究犯罪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何“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是由法官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所决定的。即只有法官才具有定罪的权力,只有经过公正审判才能将一个人定罪。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审判为中心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关键,也是诉讼规律和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
电视认罪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电视认罪是“侦查中心主义”,嫌犯这边一旦“招供”就算破案,那边警方甚至整个公检法就迫不及待地召开庆功会。其实,嫌犯电视里认罪也不等于真有罪,也不等于真的这么大的罪,甚至不等于就嫌疑人认的那点罪!有罪无否有多大罪应该让庭审结果说了算。
电视认罪这种公然违背依法治国的行为,不仅难以威慑违真正的法犯罪分子,反而让上至大老虎下至小苍蝇都清楚了解到我们现在离法治的距离,而这距离,就是他们闪转腾挪的广阔天地!
发布于 2024-01-08 10:03・IP 属地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