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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需要反复证明南京大屠杀,犹太人就不需要证明?

风裤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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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得不好,这两者其实都不需要证明什么,尸体和集中营已经足够说明一切。

在法西斯占领中被屠杀的任何人,都应该被铭记,无论是中国人,还是犹太人,还是苏联人,法国人,英国及英联邦人,美国人,波兰人,吉普赛人,埃塞俄比亚人,利比亚人等等,在法西斯的种族主义和军国主义屠杀面前,没有人应该失去生命。

至于有人(我不说是谁)试图在这里说什么只有二十万尸体,所以三十万数字不准确,本质上是以“数字的不正确”来削弱“事实认证的权威性”,是在给“国难是国人的主观认定”站台,想干什么,一目了然。

如果你一定要问,如何证明三十万?

那好吧,这是个已经被证明的东西,我只需要充当一回搬运工,不用再多说什么。

抗战胜利后,南京市政府、南京市临时参议会、首都地方法院,成立了“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等机构,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了专项调查,为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提供了大量证据。南京市临时参议会提交给南京法庭的《南京大屠杀惨案述要》共有2784件调查结文,其中,中华门一带约占三分之一,有十余万人被害。
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战犯谷寿夫判决书》,谷寿夫案共记录集体屠杀28案,零散屠杀858案,无辜军民被日军残杀有案可查者达886起。其中,仅发生在中华门区域的就有378案,占零散屠杀案的43%。3月10日,南京法庭对谷寿夫案作出判决,判决书明确指出:“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南)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虏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人。此外,零散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

看见了吗?判决书写的清清楚楚。

向井敏明、野田毅一案的判决书里面,也提及屠杀遇害者有30余万人:被俘军民遭集体杀戮及毁尸灭迹者达19万人以上,被零星残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均为该确定判决根据确切证据所认定之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据上述判决,南京法庭不仅判定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为“三十万人以上”或“三十余万人”,还明确指出“三十余万人的数字”是由“集体屠杀十九万人”和“零散屠杀十五万余人”构成。法官考虑到战场客观条件和事实认定的难度,没有简单地把19万和15万相加,而是留有一定的余地,即 “30万”既是约数,也是确数。所谓约数,是指死难者超过30万人。所谓确数,是指不少于30万死难者,或者说“30万”是下限的数字。此外,判决提到的屠杀30余万人的时间、地点、加害者、受害对象、加害手段等辅助信息,也印证了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东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判决,虽然没有直接将遇难人数认定为30万,但指出“日军仅于占领南京后最初的六个星期内,不算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即屠杀了平民和俘虏二十万人以上”。

是不是觉得二十万更可信?错了!

“二十万人以上”究竟是多少? 该法庭没有作出明确判定,但这个开放性的结论至少说明,东京法庭亦认定20万仅为遇难者人数下限,而非上限。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二十万人以上”的结论尚未计入“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
综上所述 ,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于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南京法庭直接判定为30余万,东京法庭虽然判定“二十万人以上”,但考虑到“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未计算在内,可以说两个法庭认定的死难者数字基本相近。
此外,30万死难者,仅是日军在南京犯下的罪恶之一,并非唯一罪行。
为期六周的暴行中,除屠戮无辜军民外,日军在南京内外发动的掠夺、奸淫和焚烧破坏等罪行同样是大屠杀的一部分。东京法庭的判决书中指出:日军“在占领后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二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以后,就像按照着预定的计划似的继续了六个礼拜之久。因此,全市约三分之一都被毁了。”南京法庭在判决书中也明确判定:“查被告在作战期间,以凶残手段,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等暴行,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
因此,对于认定和揭露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而言,“遇难者30万”,不仅是遇难人数的底限,更是判定侵略者暴行、捍卫民族历史尊严的底限,不容任何形式的质疑和挑战。

已经不需要再多说什么了。

引用出处: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号。

编辑于 2023-12-21 18:11・IP 属地天津
武田大膳大夫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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