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拿日内瓦公约说事情,说以色列不应该攻击希法医院。

那个“有人”真不是我。
既然说日内瓦公约,拿为什么不把东西放完整呢?百度虽然垃圾,但是日内瓦公约这些东西还是容易搜索的。
现在我们具体来看看其中的一些条款,加粗字体为正文条款。
第三条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伤兵或者俘虏都受日内瓦公约的保护,所以,之前网络上说“以色列全民皆兵,所以可以图图平民”的言论,是不符合日内瓦公约的。
第四条
在冲突或占领之场合,于一定期间内及依不论何种方式,处于非其本国之冲突之一方或占领国手中之人,即为受本公约保护之人。
不受本公约拘束之国家之人民即不受本公约之保护。凡在交战国领土内之中立国人民及共同作战国人民,在其本国尚有通常外交使节驻在控制彼等之国家时,不得认为被保护人。
这段的意思是日内瓦公约是自愿接受的行为,你要是不接受日内瓦公约的限制也行,但与此同时,你同时也不受到日内瓦公约的保护。所以,当你尽情攻击平民的时候,对方也可以同等攻击你的平民。
第十八条
凡为照顾伤者、病者、弱者及产妇而组织之民用医院,在任何环境下,不得为攻击之目标,而应随时受冲突各方之尊重与保护。
医院确实不应该被攻击,但同为18条以下还有另一个条款:
鉴于医院临近军事目标不免遭受危险,故建议上述医院之位置应尽量远离该项目标。
医院为了避免误伤,应该设置在尽量远离军事目标的地点。换句话说,如果医院无法移动,那么为了避免误伤医院,军事活动应该尽量远离医院。
第十九条
民用医院应得之保护不得停止,除非此项医院越出其人道主义任务之外,用以从事有害于敌方之行为。惟如经给予相当警告,并按个别情形规定合理时限而警告仍被忽视时,始得停止保护。
如有武装部队伤病人员在前项医院疗养,或由该项战斗员卸下之小型武器及弹药尚未缴交主管机关之事实,不得视为有害敌方之行动。
这段话的意思是,医院要想得到保护,必须无害化,不能对敌人有威胁。后面还有一系列的条款,都是详细规定医院的运作必须透明化,要佩戴相应标志,要列明人员清单等等。总之就是要让占领者相信医院只是在进行人道主义救援任务,而没有实际参与到战斗之中。
最后,那如果以色列栽赃,伪造证据怎么办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各缔约国担任制定必要之立法,俾对于本身犯有或令人犯有下条所列之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之人,予以有效的刑事制裁。
各缔约国有义务搜捕被控为曾犯或曾令人犯此种严重破坏本公约行为之人,并应将此种人,不分国籍,送交各该国法庭。该国亦得于自愿时,并依其立法之规定,将此种人送交另一有关之缔约国审判,但以该缔约国能指出案情显然者为限。
如果是栽赃,伪造证据,那当然是属于违反了日内瓦公约。但是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人员伤亡,在战争状态下都不算什么大事,所以写的是”严重破坏“。如果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引起众怒,那这个下命令的人就倒霉了。除非他不出国,只要他出国,任何缔约国都可以逮捕并审判他。
个人水平有限,具体的条款解读就写这么多,我写这个的目的当然不是说希法医院就是哈马斯的基地,这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我只是说,面对以色列部队,希法医院也好,哈马斯也好,最符合日内瓦公约的做法是邀请以色列来检查,打开大门任由以色列来检查,做彻底检查,打消以色列的怀疑。
总结一下,搜查医院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因为公约里面没有说不得搜查医院,那是不可能的。毕竟医院享受保护的前提,是医院的无害化,而不接受搜查,怎么证明自己的无害化?只有在证明了医院无害化的前提下,还继续攻打医院,或者虐待、杀害无战斗力人士才是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延申一下。
抵抗军的某个重要领袖因伤住进敌占区的红十字医院,结果被医生发现了身份,当面对占领军的搜查的时候,医生应该怎么做才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
A:隐藏并转移该抵抗军
B:向占领军告发
C:装作不知道,看这个人运气怎么样。
D:暗示该抵抗军领袖,并不留证据的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然后听天由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