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他说的是两件事。
卖淫嫖娼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组织卖淫行为属于刑法三百五十八条。
他说的卖淫合法是卖淫嫖娼行为≠犯法,你说的卖淫合法是组织卖淫≠犯罪。
其实他说的部分是有一定的理据的。广义来说,用肉体去交换金钱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潜规则,包二奶等都不犯法。卖淫和上述行为之间的唯一区别就是卖淫是针对非特定对象,而上述行为都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行为。因此卖淫具有更加社会性的效益。这种社会性的效益是否需要立法禁止是有商讨空间的。
而你说的部分则有非常明确的结论。卖淫行为的生产资料是身体本身,而任何法律都是禁止人身买卖的。组织卖淫要成立,必然要涉及控制卖淫的生产资料,也就是人身依附和人身控制。这也就是我们反对组织卖淫的理由。
所以如果你想找到反驳的点,需要将你们话题统一到组织卖淫非罪化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