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回答下写言论自由仅仅是对公权力的要求的基本上都可以当社科盲处理。这种200年前的落后观念居然还有人信,我也是服了。
事实上,公权力这个概念本身就非常的落伍,无论是从哲学角度还是从社科角度,都是落伍的。
如果你看过点哲学书籍,比如说福柯,你会发现里面论述了人与人之间各种的显性隐性的权力结构,所谓的公权力仅仅是权力结构中的一种,甚至是某一种权力结构下的特殊情况,因此公权力并不是一个特殊的、至高无上的存在,它只是n种情况下的某一种而已。
更别说从社科角度看,把言论自由和公权力挂钩也完全是在搅浑水,是用一套主观的价值判断来掩盖现实。先看一个假设,如果我们生活在死亡笔记的世界里,有一天高中生夜神月换了死神之眼,然后他说:谁敢说xx言论我就杀谁,请问这时候夜神月算不算公权力?按理说肯定不算,但是夜神月的发言搞不好比政府对某言论的禁止还有效。有人可能会说,政府可以去抓夜神月;那假设政府用了4年抓到了夜神月,那这个和政府发布了禁止某言论的法律后四年又废除了它有什么不同呢?
在这个假设里,我们会发现一个问题:有两种方法可以达到同一个结果,有一种是“邪恶的”,有一种却不是。然而对于人来说,人是依靠结果来做决策的,详细解释如下:如果稍微了解过点基础的微观经济学,就会知道效用函数的概念。对于理性人来说,他做决策的依据是效用函数,如果在他看来,如果夜神月行为的效用和政府发布法令的效用一样,那么就可以认为夜神月的行为和政府发布禁止法令等效,在这两种情况下,他的决策是一模一样的。(当然关于人的偏好和效用函数问题的深入讨论还需要涉及到行为经济学,这里就不细说了)
当然这个假设是极其粗疏的,因为它没有涉及到现实的细节,不过它作为一个toy model也够了。学过随机过程的人应该都知道马尔科夫过程,现实生活中很多事都是马尔科夫过程或者可以近似看作马尔科夫过程,那么这种情况下,你把两个可以产生一样后果的操作一个称之为侵犯自由,一个称之为合理,那无异于对着两块金条说一个是干净的,一个是污秽的。
其实这种思维就跟某个哈耶克信徒一样可笑。之前有个哈耶克信徒
说:自由: 服从共同的抽象规则; 奴役: 服从共同的具体目标。例如, 所有人服从正义, 民主, 法制等抽象规则(所谓普世价值), 那么人们是自由的; 如果苏联的可怜人儿服从"西伯利亚大开发" 等具体目标, 那么人们是被奴役的.
且不说,自由、正义、民主都没有确切精准可执行的定义,何来共同的抽象规则呢?只要学过些现代数学和物理的人都会意识到一个基本知识:共同的抽象规则完全可以导致具体的结果。如果学过理论力学的人应该会知道 Liouville–Arnold 定理,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有2n 维相空间的系统如果有n个泊松对易的运动积分,那这个系统的演化就会被初值所决定,而这些运动积分一般都是源自于系统的对称性。这个定理说明了一个道理:抽象的规则可以自然的导向某些具体目标。
还有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就是数学上的elementary symmetric polynomial,这里就不多说了。
所以为什么说哈耶克社科水平低呢。很多情况下抽象的规则其实就等价于具体目标,但是服从于抽象规则是自由,服从具体目标就是奴役,那么,如果哈耶克没说错,那必然得出结论,自由和奴役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交集,那哈耶克的《通向奴役之路》就是废纸,自由和奴役本身就有很大的交集,你如何区分它们呢?
现在说回现实:
先看几个例子:东印度公司和联合果品算不算公权力?
如果你说东印度公司和联合果品是在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那我们再换个例子:
平克顿侦探所算不算公权力?----19世纪下半叶的美国不是殖民地吧,那平克顿侦探所和雇佣他们的资本家算不算公权力呢?要知道当时有相当多的资本家雇佣他们去监视雇工和镇压罢工。平克顿侦探所可是真的开枪的。
你要是说平克顿侦探所离现在太远了,那我们换个例子:
亚马逊现在有超过150万名员工,年营业额超过5000亿美元;美国最小的州怀俄明州,人口不到60万,年gdp不到400亿美元。如果哪天贝索斯出台一个条例:亚马逊内不许谈及飞天意面神,说到就扣很多钱,恐怕并不会有很多亚马逊员工选择辞职;如果怀俄明州出台这种条例,按照美国宪法,这毫无疑问是侵犯言论自由。但是考虑到实际上的后果,亚马逊的影响恐怕比怀俄明州政府更大。拥有立法权力的政治实体中,相当多的实体的权力是不如亚马逊的,这时候非盯着公权力有啥意义吗?了解点物理和工程的人都知道,在一个微扰展开中,我们一般是先考虑第一阶微扰,再考虑第二阶,以此类推。这是因为第一阶贡献最大,第二阶贡献次之,而这种计算的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而在现实实践中,我们如果把言论自由和公权力挂钩,就会出现非常搞笑的情况:不看第一阶微扰,先去看第二阶微扰 ---- 这种结果根本就不可能是对的。
如果一个政府的政治实践不需要对结果负责的话,那可太容易了:这等于说最高法院、人大和法学院的工作就是立法,而不需要考虑任何现实和执行问题。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阿富汗和索马里都可以拥有“完善的法制”,他们可以直接抄德国民法典,至于执行,who cares?
我们政府尊重言论自由,然而纽约的柯里昂先生不同意,芝加哥的艾尔卡彭先生不同意,各地的各位先生都不同意,我们政府还管不了各位先生,那么请问这个言论自由和方便面包装上的海鲜和肉有什么区别呢?
至于言论自由是不是悖论,实际上,立法这件事从某个角度来说就是悖论:
从现实角度来说,所有的法律规定、或者说所有的权利都基于博弈而产生的,并不是先天就存在什么原则,无论是言论自由原则还是天赋人权,都是不存在的,这都是基于博弈产生的;那么因此各种权利也必然是有限的,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权利。然而在立法的时候,很多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比如篇幅有限,法律条文只能写的很绝对,也就是说,法律和现实之间是必然存在偏移的。因此导致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其实难以应对偶然现象。说白了,你可以认为我们的现实是一个存在着缺陷的晶体,而xx原则就是晶体的对称性----因为一些微小的缺陷,这个晶体其实已经不是完全对称的了,那些对称性只不过是近似性的对称性;到底是否要应用这些近似对称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说,不仅是言论自由是悖论,婚姻自由也是悖论,几乎所有你能看到的法律上的原则,它都有不能应对的偶然情况。只不过把言论自由和公权力挂钩实在是错的太离谱,无效情况太多了罢了。
最后,学过点微观经济学的人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某个东西真的是不可动摇的原则,那它的效用怎么算呢?无穷大吗?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如何合理配置稀缺资源,如果真的有什么原则是不可动摇的,那它到底依赖什么来保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