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从法学的角度看很简单,之所以提问者的问题看起来像悖论,是因为把基本权利保护的分析阶层搞混淆了。
简单来说,言论自由是否保护反对言论自由的言论这个问题本身问的是言论自由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否及于反对言论自由的言论。从保护主体和保护客体两方面看,首先只要提问者是中国公民肯定受《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保护,因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否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涉及比较广泛的学术争议,在这里没必要讨论。从言论自由保护的客体来看其主要保护的是我国公民通过语言等各种表意形式表达个人思想见解的行为[1],当然如果一个行为在属于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的同时也落入其他基本权利保障范围(比如发表学术文章同时受学术自由的保障),那么可以根据特别保护优于一般保护的原则先认定其受其他具体基本权利的保障。综上所述,发表反对言论自由之言论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当然受言论自由保护。(有人可能会说剥夺政治权利等限制言论自由的情况没有考虑,但那不是言论自由保护范围的讨论范围,而是基本权利限制的讨论范围,所以不影响本问题的讨论)。
解决了反对言论自由的言论是否受言论自由保护之后提问者的另一个问题是支持言论自由者的“驳斥”是否构成对反对言论自由者言论自由的侵害。提问者把这个问题作为题目所问问题的细化实际上就是犯了我上面所说的对基本权利阶层分析的认识错误,这实际上是两个问题,大标题涉及的是保护范围,小标题涉及的是基本权利侵害的认定。那么驳斥别人的观点是否构成对他人言论自由的侵害,首先就要问侵害是什么意思。基本权利受到外在干预的情况是很常见的,既有基于自然因素的干预(比如人因为没有飞行的能力而不能在不借助任何工具的情况下自由飞行),也有基于社会因素的干预(比如刑法规定禁止杀人),干预是基本权利行使中必然相伴而生的“反作用力”,但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不意味着就是侵害,侵害是程度更深的、受宪法否定性评价的干预。在提问者设定的场景里,所谓对言论自由的干预、限制或侵害其基本前提都应该是这类行为使得他人不能再行使基本权利,或者行使基本权利的能力受到很大影响,具体到言论自由中应该指的是对权利人发表言论、表达思想的能力造成限制,导致了权利人发表言论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等的减损。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提问者所说的“驳斥”应该是激烈反驳他人观点的意思,一般应该是在语言上反驳,不包括以暴力方式“教训”,那么在只是单纯言语反驳的情况下,别人的言语反击不会导致发表反对言论自由之言论者在发表个人特定言论的能力上受到任何减损,充其量只是自己的玻璃心会受伤而已,所以语言上的反击甚至连干预都算不上,只是两个相互并行的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而已,更不可能构成对反对言论自由之言论的发表者的言论自由的侵害。当然,如果此种反击言论是具有恐吓、威胁意味导致以后对方都不敢发言或不敢针对特定问题、以特定方式发言等则可能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侵害,所以发表恐吓、威胁言论的行为也受法律规制。
顺便再延申一点题外话,从言论自由作为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来看,言论自由既保障积极发表言论的自由,也保障消极不发表言论的自由,也就是说你想说特定的话和不想说特定的话都是一种言论自由的行使,所谓的反对言论自由者哪怕一辈子不说话或者只说违心的话那也是受言论自由保障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保护你可能就会被迫发表支持言论自由的观点。
参考
- ^蔡定剑:《宪法精解(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