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如何定义司法独立
如果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独立 那中国在明面制度上是符合这个定义的 两院从组织结构上由宪法确定独立于实行行政权的各级政府 由于中国把检察院也独立于政府序列 检察权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 而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都是隶属于政府序列检察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 那从这个角度出发 中国的司法在明面制度上其实更加独立 所以如果是这个定义 那中国的司法在明面制度下本就是独立的 而且是宪法支持的独立
甚至于在封建帝制的时代 就有点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概念了 虽然帝制时代两者都是皇权以下 都是皇权的产物 不过意思还是有点类似 明朝的地方制度上区分了行政长官——布政使 司法长官——按察使 两者虽然品级有差别 但是各自实行各自的权力 那么至少从这时候起 地方的司法权不再由行政长官实行 至于后续又有把地方的行政、军事、司法权力合一的巡抚、总督制度 巡抚和总督在名义上其实是京官 相当于钦差大臣 并不是制度上的地方长官
而如果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权是最高权力之一 即三权分立理念下的司法独立 则中国的明面制度不符合这个定义 两院从组织架构上隶属于人大 人大不仅仅是立法机关 在明面制度下还有最高权力机关的定位 不过问题是世界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应该不是绝对的主流 代议制国家以立法机关即议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国家也不少 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既不能算是绝对的主流 也没有必须独立于立法权的道理
编辑于 2023-09-18 09:33・IP 属地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