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本质,是相对谁独立?
在西方封建制直接进入资本主义制度的情况下,西方司法独立的本质,是来源于贵族阶层的法官体系,独立于来源于小贵族和平民的中下级官僚体系。司法体系和官僚体系共同构成了对封建王权的制衡,但同时也服务于封建王权。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讲述欧洲封建制时代大法官对君主进行制衡的资料,但是这些资料都是有些人想让我们看到的。
在进行制衡之外,大部分时候,大法官们即便不是君王们的妖精,至少也不全然是君王们的杠精。
这就好像中国的古代王朝体系里有丰富复杂的谏官系统,那么谏官就全都是杠精吗?谏诤权独立,你说算不算相对行政权的独立呢?算不算对行政权的制衡呢?那肯定也是。只不过这不是司法权的独立罢了。怎么别人一说司法权独立,你就从字面上理解为泾渭分明的独立呢?怎么,难道大法官和大管家生殖隔离了吗?显然不是的。
所以,问题很清楚:
很多人以为司法独立是相对行政权独立 ,但是请问要独立到什么程度呢?
很多人在研读欧洲法律史的时候也会感叹于所谓的欧洲法律精神。但是在感叹之前能不能先想一想,他们都是谁。
在中国的春秋时代,法律尚未对民众公布之前,贵族们拥有司法权。在这个时候,司法相对社会是独立的,社会舆论很难影响到法律的权威。一直到子产在郑国、范氏在晋国公布成文法,民众才真正拥有了解司法、运用司法的权利。好不容易到手的权利,怎么又要假借司法独立的名义剥夺了呢?
要知道,现在已经开始禁止非法律专业的人参加法考了。这种缩小民众用法权利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
有的人经常讲法律的重要意义,提高到政治意义的层面来讲。那么按照这个思路,限制法律权,就等于限制政治权。
你行使公民权还要大学本科第一学历是公民专业吗?
所以从逻辑上来说,教师可以限制专业。有教师的能力而没有教师资格,并不妨碍民众自己行使教育权。但是法律行业绝不能仿效教师去限制学历。可以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必须通过法考拥有从业资格,但是不能因为不是法本就不能学法律。
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本质,是司法权贵族化的封建遗存。
首先,任何国家的司法都是相对独立而不可能绝对独立的。其次,西方国家的国家组织形式带有明显的封建领主制痕迹,这导致他们的很多制度并不同于早就消除了这一社会形态的中国社会。在西方国家,不同的国家相同或者相近的职务、机关所代表的意义并不相同。他们的司法独立很大程度上是传统贵族对以平民为代表的行政体系的疏离。你想想南朝世家在会见了皇帝的舅舅以后将客人坐过的垫子直接烧掉,就理解这种疏离了。
你跟他们学司法独立,你是要重建贵族制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