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有献血义务其实是很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比如美国
但是献血改革初期,公知横行,与国外人权组织内外呼应,说侵犯人权,这个国内就放弃了
同样待遇的还有亲属替代献血,即:国内的互助献血,本来也放弃了,但是07之后血荒严重加剧,就捡起来用了。
可以参考下这个答案,虽然数据严重过时,但是情况还是这么个情况。
2,虽然不一定是自愿的,但是公务员,一直是献血四大主力之一,约7倍于整体献血率,10倍于四大之外献血率。
其他三个主力群体:
医务工作者,约10倍于整体献血率,15倍于四大之外献血率,
高校学生,约5倍于整体献血率,8倍于四大之外献血率
农民工,约3倍于整体献血率,4倍于四大之外献血率。
3,党员可献血人口没那么多,因为约1/3在不方便献血的地方,比如偏远农村,边防。
还有大量不适合献血的
全国14亿人,身体条件符合献血要求的人口,我们以前粗略测算,大概是1亿上下,即1/14,
如果扣除因为交通原因不方便献血的农林渔牧大农业从业人口,可能只剩下8000W。
虽然党员基本没有18以下,又能把比例拉到多高的?1/7?
就算按1/7身体状况可以献血,扣掉不方便献血的,剩下也就1/10了,差不多900W
如果再扣除每天高强度劳动的,剩下多少我就不知道了。
毕竟献血,最少3天身体状态是较差的。
因此30ml是不成立的,估计身体工作条件能献血,环境方便献血的,按900W人算也得人均330ML
4,国内献血改革重点是要改变“扬善”的规定与“惩善”的现实之间的割裂
“扬善”的规定:
用血报销,但是需要通过血液中心走一遭程序,虽然现在方便了很多,但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优先用血,一纸空文,在血液常态化紧张的情况下,无法实施。
“惩善”的现实:
血库没血,找的是参加过献血的人,
但是这些人自己或者家属要用血的时候,又往往需要互助。
如果刚好才参加过献血了的呢?间隔期没到,怎么互助?
合着我前脚献血救人,后脚救不了自己了?
这不是“惩善”吗?
优先用血做不到,但是,献血后3个月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用血,不需要互助做不到吗?
直系亲属,这个规定也是反直觉,让很多人恼火,能不能修改下?
421家庭的情况下,岳父母与女婿,公婆和媳妇,能加进去吗?
还有兄弟姐妹,祖父母的问题。
哪怕只是献血法特殊规定一下可报销亲属范围,把他们加进去,不需要修改民法定义啊。
其他的懒得说了,以前回答献血问题,说的够多了,烦。
编辑于 2023-09-12 22:06・IP 属地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