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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一学校要求「学生不订奶要开县级医院以上诊断证明」,有关部门回应「老师个人行为」,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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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个人行为”

如果一位商场保安,穿着商场制服、拿着配发的警棍,在商场巡逻,给一位顾客打了。

请问他能不能算是“个人行为”?

如果算,那么到底有多少位保安一起打顾客,才算是“商场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呢?

任何队伍,都是无数个人组成的。在上班时间,员工就代表着组织。

既然这位教师是戴着学校给的班主任头衔,在学校的教室,上课的时间给学生发布的指令。怎么能算是个人行为?

难道要以后每位老师在课堂上说一句话,学生都质问一下,“您刚才说的这句话,是代表咱们学校的老师,还是代表您自己私人意见?”

大夫开错了药方,患者找医院索赔;售货员卖了假货,顾客找商场退货,怎么到了学校这,老师提的要求出了问题,就变成老师的“个人行为”了?

家长把孩子是交给学校了,还是交给老师了?难道给班级分配老师不是学校的意见么。

出了事,家长开始找学校要说法,变成老师个人行为了。

下次去饭馆吃饭,吃出了问题,是不是也说是“厨师个人行为导致”。让顾客自己找厨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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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23-09-10 23:33・IP 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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