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出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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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大家都被34条第二、三款吸引了注意力,反而忽略了其他的条款。
其实你们应该看看第29条第四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47条第二款(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不知道不给发工资算不算)、第54条(pinky的末日)、第59条(骂警会被拘)、第76条(什么才算裸露身体?)、第84条(碱面、糖都有可能成为毒品原料、配剂)、第87条(养狗养猫人士注意)、第100条(无限搜查权)、第120条(一名警也能罚你)等。
还是那句话,好日子就要来了,祝大家身体健康。
发布于 2023-09-08 06:34・IP 属地山东赞同 10813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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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淮 - 18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立法随意,执法自由。
发布于 2023-09-08 17:29・IP 属地上海赞同 18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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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二 - 18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50至60年代大逃港80年改革开放,合法出国,沿海城市疯狂出国不归2022年大走线未来移民是刚需发布于 2023-09-08 18:20・IP 属地江苏赞同 18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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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咯莫莫 - 8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极大地增加了警察的权力,有不少项目可以说让普通人都可能有违法风险,简直可怕比如说这个三十二条第五项,“李跳跳”颇有可能直接被这一条拘留,根本不用什么律师函警告,有关系的企业们打个110完事了,就难绷三十一条,用个对讲机,当心直接拘留五天四十二条第四项,点孔明灯,拘留十天,怕不怕?不是孔明灯?四十六条,用无人机或者放气球,随时可能被拘留,“有关规定”,就问你怕不怕嘛第七十六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警告;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条以前是必须要情节严重才能处罚,现在没有这个要求了。
我想问问,那那些街上光膀子干活的算什么?第七十八条更是可以,直接在国内开启了“未成年人色情”这一崭新的法律概念,颇有拍脑门想出来的感觉。
怎么说呢我觉得符合这几年的大趋势在有些人看来,有些人不需要自由编辑于 2023-09-09 00:17・IP 属地广东赞同 8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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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g Silent - 5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一般出现这么过于离谱的条文,应该是掩盖其他的条文作为集火准备的。
发布于 2023-09-08 17:42・IP 属地浙江赞同 5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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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 3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肯定会通过吧 哈哈。
已经开始不装了发布于 2023-09-09 22:39・IP 属地四川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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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孩tom - 507 个点赞 👍
请问按照新修订的法,穿一身外国奢侈品名牌,开进口奔驰G500进故宫撒欢,算不算在公共场合损害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发布于 2023-09-09 12:31・IP 属地辽宁赞同 50718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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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中向孬 - 412 个点赞 👍
以前看到警察在地铁上抽查手机这种新闻,我还以为是个笑话,现在我笑不出来了。
以前看到保安驱赶穿和服的小姑娘这种新闻,我觉得保安很愚昧,现在我觉得愚昧的是我自己。
非法律专业的人都能一眼看出来存在问题,可这样的法律修订案轻易就能走到公示阶段,这比修订案条款本身更不可思议。
编辑于 2023-09-09 12:18・IP 属地湖北赞同 4128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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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不逊 - 278 个点赞 👍
啥时候可能会有出现十户人家共用一把菜刀?发布于 2023-09-08 21:20・IP 属地广东赞同 27826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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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FC - 226 个点赞 👍
太麻烦了建议改成只有一条影响治安的, 酌情处罚发布于 2023-09-08 18:30・IP 属地美国赞同 2265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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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见未来 - 205 个点赞 👍
我想说三十四条确实很重要,但它不过是用来吸引大家眼球的一项罢了,好让大家不要过度关注另外那些真正核心修改的条款,比如: 一、第19条第2项和第3项,修订前的是且的关系,修订后变成或的关系,也就意味着,不需要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行为人只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就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了,这无疑增加了有关部门的裁量空间。
二、第59条第2款将“侮辱、谩骂”作为妨害公务行为的加重情节,这个问题也比较大。
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行为人仅因辱骂行为就可能会被行政拘留。
如果仅从执法者个人角度理解,批评、质疑、调侃、嘲笑或讥讽,则很有可能被理解为“对执法者的侮辱和漫骂”。
这就会对公民的批评建议监督等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三、第101条第2款,增加公安机关不需要搜查证即可强制对场所搜查的职权,而修订前规定检查时应有县级以上相关机关证明文件,修订后直接取消了县级以上的限制,改为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只有检查住所时才需要县级以上证明文件。
这就意味着检查住所以外的场所的权力得到绝对加强。
四、100条为了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样本…人民警察认为必要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公民甚至不能拒绝,否则也视为“袭警”以前是只有刑事案件才可以采集生物样本,而现在生物隐私都不再有保障。
五、106条,120条,单警执法无需旁人监督,这完全是将执法效率高高置于公正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上。
编辑于 2023-09-08 09:28・IP 属地广东赞同 2055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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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哞子 - 203 个点赞 👍
很多人认为自己不会犯法,所以不用担心这种东西,然而他们从来没有想过,在执法者手中权力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有没有犯法”这件事本身,真的轮得到你自己来决定么?发布于 2023-09-09 17:49・IP 属地新疆赞同 203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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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亿号 - 131 个点赞 👍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笑了,唉发布于 2023-09-08 19:44・IP 属地北京赞同 1313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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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古比古 - 73 个点赞 👍
看着没毛病,但是如果我的电脑壁纸是这样而且我在公共场合使用电脑要不要被处罚。
发布于 2023-09-09 12:25・IP 属地山东赞同 735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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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拳猎手 - 71 个点赞 👍
郑州 710 银行 储户 白衣天使们 是否冒犯民族感情应该对其入罪入法?发布于 2023-09-09 10:11・IP 属地安徽赞同 714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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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hhh - 69 个点赞 👍
其实我有点理解不了粉红的思维。
以下三点粉红是认同的,即:1、反对修法的都是殖人公知。
2、殖人公知主要是高校教师、法律专家、律师等群体,再往大里说也包括新闻记者、金融从业人员、某些崇洋媚外的科学家等。
3、粉红认为他们自己如此爱国,肯定不可能触犯法律,身正不怕影子斜,只有殖人公知才会搞扩大化。
好,那么大家品出味儿了吗?如果法条通过,就算粉红们谨言慎行,又聪明又坏的殖人公知们肯定会以此为据搞扩大化,那这些文化程度低、社会地位低、热衷于键盘杀公知的粉红,面对高智力、高学历、高社会地位的殖人公知们,又有什么还手之力呢?换句话说,这法条不通过,是在保护粉红们自己啊。
我实在理解不了粉红的逻辑。
我能想到的唯一解释就是,这是殖人公知们在下大棋,他们就是在有意引导法条通过,从而可以利用这些武器干掉粉红。
发布于 2023-09-08 21:51・IP 属地北京赞同 69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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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羽佳 - 66 个点赞 👍
能怎么看?虽然搞笑但还是得服从呗。
发布于 2023-09-09 12:32・IP 属地广东赞同 66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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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觉醒来又赢了 - 47 个点赞 👍
痛心疾首。
痛的不是官方拟定的草案,痛的是广大老百姓都很支持。
哎,痛心疾首,有的人思想配得上他的苦难发布于 2023-09-09 18:51・IP 属地北京赞同 47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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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的守望者 - 47 个点赞 👍
反对中医言论算不算?中医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
发布于 2023-09-08 07:59・IP 属地安徽赞同 476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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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者说 - 47 个点赞 👍
当然是无比支持啦能消灭一下岁静和ACG粉红,简直是苍天有眼我越来越喜欢我们的青天大老爷了发布于 2023-09-08 22:04・IP 属地广西赞同 473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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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vr375 - 44 个点赞 👍
能怎么看,反正很敏感就是了,已经看到相关问题被删除了。
又要发布又不让讨论。
然后也上不了热榜!反正他们已经决定的事情大概率改不了放心好了。
发布于 2023-09-09 14:24・IP 属地湖南赞同 4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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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Future - 42 个点赞 👍
更新:三联近日对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的一篇最新采访稿非常好,推荐大家看一下。
https://mp.weixin.qq.com/s/PPJhHh4_YBGtefHYDDBpng—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十条意见1. 关于整体上加重处罚的规定修订草案有许多条款增加了罚款、拘留的惩罚力度,即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较以往加重了处罚。
这种“重罚主义”的立法倾向是否合理,希望立法者慎重考虑。
每一个涉及加重处罚的条款,都应该给出为什么需要加重的理由,都应该给出充分有力的数据或研究来证明加重处罚是可以有效收到治理效果的。
2. 关于第33条第33条是新增条款,赋予了公安部门对有些传销活动(包括组织领导、胁迫诱骗和多次参与)施以违反治安管理的拘留处罚。
该条款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与现行有效的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不一致。
后者第1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是分别负责传销违法行为和传销犯罪行为。
修订草案授权公安机关对有些传销活动施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不经刑事诉讼程序即可对从事这些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作为一部法律,在权限上可以作出如此规定,若最后该条款通过,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就得做相应修改。
但是,非常关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此修订需要充分说明理由。
尤其是需要回答:(1)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机关的拘留处罚,是否真地可以更加有效地减少此类传销活动?若财产罚不足以减少,增加几天关押的日子对违法分子就会有非常明显的威慑作用吗?(2)这些传销活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足以证明需要给公安机关不经法院即可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3. 关于第34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1)第34条第二项涉及在公共场所的穿着,而穿衣自由是人身自由不言自明的自然组成部分,有的时候穿衣还涉及到一种言论、一种表达,无论是对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还是言论自由的限制,都应该用相对明确的标准,而不是十分含糊的“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此标准越含糊越容易带来执法的任意,更容易带来没有必要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第34条第三项涉及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与上同理,应该用相对明确的标准。
(3)第34条第五项规定“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声誉、名誉,会牵扯到宪法保护的科学研究的自由,因为对历史真实的研究及其发表,可能会涉及到英雄烈士的声誉、名誉,若一味维护英雄烈士的声誉、名誉,而阻止相关的科学研究是不合适的。
对于英雄烈士声誉、名誉等的保护,应该主要针对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加以侵害的行为。
建议删除“其他方式”。
4.关于第59条第2款“侮辱、谩骂”的方式同“威胁、围堵、拦截”的方式是不同的。
后者会在实质上造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而前者更多是在言语上进行表达。
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出于一时情绪激动,出口带脏字等也很难完全避免,就因此而对其从重处罚,缺乏充分的合理性。
更何况,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民警察进行如此保护,是不是所有的公务人员都应该接受这样的保护?建议删除“侮辱、辱骂”。
5. 关于第86条对于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的确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以尽可能通过威慑减少此类违法现象,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但是,修订的条款有三点值得认真思考:(1)原先的规定是由公安机关出面执法,或警告或罚款,现在先由有关组织、单位、部门出面处理,虽然有加强社会治理的意义,但是,也潜在地有引起更多社会矛盾的可能,且为了避免冲突,有关组织、单位、部门是否愿意主动劝阻、调解和处理,也很难说;(2)有关组织、单位、部门是否愿意主动或应受干扰人请求积极劝阻、调解和处理,也与之后的法律后果不无关系,由于修订条款明确在有关组织、单位、部门处理未果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会被直接处以拘留,这难免会对有关组织、单位、部门处理的主动性、积极性造成影响;(3)由于法律后果是直接施以拘留,所以,“持续干扰”这一标准应该更加明确为好,以免执法部门对事实的认定产生巨大差异。
6. 关于第90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都需要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所在,毕竟,没有证据,不能定案。
但是,收集、调取证据毕竟涉及有关个人或组织掌握的信息,有关个人或组织程度不同地受到调查权的约束。
因此,在赋予公安机关此项权力的同时,应当对调取、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
例如,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公安机关盖有公章的配合调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保留配合调查通知书副本等等。
这些程序设置会有效地减少个别警察随意进行调取、收集证据的程序。
而且,第90条是关于收集、调取证据的一般规定,第97条关于对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进行询问的规定也是一种收集、调取证据,应当考虑如何衔接。
7. 关于第98条远程视频询问是利用现代技术、体现效率的一种询问方式,既有利于被询问人,也有利于公安机关。
远程视频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是很好的规定。
但是,应当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通过相关的技术和规章制度保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被删减或篡改。
所以,结合第137条的规定,可以考虑在第137条增加一款规定,设定删减或篡改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责任。
8.关于第100条对人身进行检查并且从人体上提取生物识别信息和生物样本的措施,严重涉及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该措施的采取应当进行程序上的严格控制。
除非情况紧急,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特别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确有必要的,可以特别令状的形式批准。
将是否统一采取此项措施的权力,完全交给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是不妥的。
9.关于第101条第3款随着性别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的增强,建议该款修改为:检查身体,应当由与被检查者相同性别的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此外,检查身体一定要杜绝任何带有侮辱、猥亵性质的语言和动作,因此,应该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禁止,并对违反者施以明确的法律责任。
第13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侮辱”,应该也可以适用于身体检查的场合,但是,一则,该条仅针对人民警察,没有包括第101条第3款新增的医师,二则,侮辱与猥亵有着不同的意涵,应该更明确地全面规定,尤其是针对身体检查这一事项。
10. 关于第117条第117条根据整个草案普遍加大处罚力度的情况,相应地提高了罚款听证的门槛,本意见人已经在第1条提及是否需要普遍加大处罚力度的问题,这里同样对提高罚款听证门槛提出疑问:这是否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此外,本意见出具人始终坚持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应当经过听证。
行政拘留对公民权益影响很大,立法法将设定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权力交给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将行政拘留作为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来对待,这都反映出立法者对行政拘留的慎重态度。
既然在实体上如此重视,为何就一直不能在程序上加以重视?如果有些情况特殊,需要不经听证即采取拘留措施,也是可以作出例外规定的。
转引自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
编辑于 2023-09-10 20:56・IP 属地安徽赞同 423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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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ludwig - 32 个点赞 👍
人人皆是有罪之身,择其不顺而罚之发布于 2023-09-08 09:12・IP 属地山东赞同 32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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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乎药丸 - 16 个点赞 👍
该条款的用意是好的,但亟待进一步细化。
就拿禁止穿着伤害民族感情的服饰这一条来说,老百姓衣着的款式和颜色、女孩子裙子的长度等等,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执行上可借鉴友好国家伊朗的经验,成立纠察大队,上街巡查执法,方能做到令行禁止。
发布于 2023-09-09 17:20・IP 属地湖北赞同 16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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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克 - 12 个点赞 👍
老实说不太理解这种做法的意义,希望有懂哥能为我解惑。
目前“你法我笑”屡见不鲜,法律在许多人眼里都快成了一纸条文。
他们本来就并不在意是否依法,更不在意大多数人的想法,为什么要专门为自己的行为裹上一层“法治”的光辉呢?感觉就像是在挑衅找乐子一样。
发布于 2023-09-09 12:48・IP 属地江苏赞同 12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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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imo - 10 个点赞 👍
法律草案www.npc.gov.cn/flcaw/拿华为自带的浏览器登,居然你们两个谁先自裁吧。
发布于 2023-09-09 23:41・IP 属地四川赞同 10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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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见 - 7 个点赞 👍
坚决支持!已知党始终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因此,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既然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的一员,有何理由不支持、不拥护呢?因此,凡是不支持、不拥护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的只能是站在人民对立面,是人民的敌人在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我们要有新举措来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此时修订治安管理法,迎合了时代的需求,适应了形势的变化,主动推动改革,使创新举措落地见效!我坚决拥护!坚决支持!编辑于 2023-09-10 09:44・IP 属地河北赞同 74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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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勾于 - 7 个点赞 👍
就一个问题:到底谁能代表中华民族?凭什么执法者能代表中华民族?真优秀。
发布于 2023-09-10 09:43・IP 属地山东赞同 7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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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情大将 - 6 个点赞 👍
很好,加大力度!编辑于 2023-09-09 02:06・IP 属地辽宁赞同 6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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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虎眼前无沟壑 - 5 个点赞 👍
给基层执法者增加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只会导致权力变现滋生腐败。
基层执法者的功能应当被该限制为工具而不是一个掌握生杀大权的百夫长千夫长。
发布于 2023-09-09 00:52・IP 属地湖北赞同 5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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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l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