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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教授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要慎重,大家如何看待这个修订草案?

苏轼的大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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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次草案我看到了一位专业律师的解读,他认为第34条这种模棱两可的并不重要,因为这一条原本是寻衅滋事罪的一部分,只是单独拿出来了,条文也不可能把所有明细情况都写出来,不现实。

最大的问题在于,治安管理无法被监管,你行政复议也是和他们的直接上级复议,这复议基本是没意义的。

而且搜证,审判,执行全部由一个人就能完成,权力高度集中,权力太大了。

第一百条 为了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人民警察认为必要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第一百二十条 适用当场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这是很多人都没在意的第100和120条,结合34的话,就会出现一个问题:

执法人员本人认为你的行为伤害了民族情感就可以现场强制搜身、采取你的指纹等信息,并且直接把你行政拘留,同时报备的时间还可以延迟。

也就意味着,即便是法律法规使用错误,也可以让你在拘留所里拘留24小时。

而且拘留你的时候,不需要向任何人报备,也不需要其他执法人员在场,一个人就可以完成从搜证到审判最后执行的全部流程。

所有的一切行为,一个执法者完全可以独裁,不需要遵循任何人的意见,自由裁量权太大了,已经大的没有边际了。

这权力已经堪比封建王朝时期的捕头了,一言不合就投入大狱让你冷静一下。

而且像第34条这种非常模糊的条文,解释权归执法者所有,完全可以实现古代捕头的一手遮天的效果。

如果真的通过,就太可怕了。

编辑于 2023-09-08 05:48・IP 属地山西
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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