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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回应「结婚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与婚姻自由并不矛盾,为防止重婚等问题出现,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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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的回复很明确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7月26日答复称,婚姻自由主要指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供户口簿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防止重婚等问题的出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与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其实相对于婚姻,我们讲就是婚姻自由。但是在婚姻的缔结过程中,存在多种变量,比如父母意志的因素,比如家长的因素。我就见过一对是因为八字不合,被父母battle很多次的。

总的来说,人生而自由,又时时刻刻生活在枷锁当中。

而且如果真遇到那种父母扣户口簿的问题,可以给公安部门要求开证明。

另有网民7月17日留言称,现在年轻人的户口薄一般都保存在父母的手中,父母对年轻人的婚姻占了很大的话语权,可以说,如果父母不同意,年轻人是没有自由结婚的权利的,无数相爱的年轻人因为父母的反对、或高额的彩礼等的问题而分手。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7月26日答复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在结婚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的是婚姻的自由和自主。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撒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喵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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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23-07-28 17:56・IP 属地河南
喵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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