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财政局长突发疾病去世,因「抢救超 48 小时未认定为工伤」,如何看待此事,该认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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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获悉,黄某向茂名市某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在2022年6月30日予以受理。
同年7月29日,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区人社局认为,陈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没有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治疗89小时后死亡,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
黄某不服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将区人社局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时,区人社局表示,陈明在工作中突发疾病,2022年4月10日22时40份入院抢救治疗,因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14日15时58分死亡,期间经历了89小时的抢救治疗,这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为工伤的规定。
陈明所在的区财政局述称,对于陈明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区人社局予以认定。根据入院记录,陈明在现场抢救的时候已经是心跳骤停,心电监护提示已经是直线,血压、血氧已经是无法测量,在经过一系列抢救措施也无法恢复呼吸心跳。
区财政局表示,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情况证明次日陈明已经没有心跳,在4月12日没有超过48小时,在这个过程已经是对脑死亡推定,而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就是重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认定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
抢救未恢复自主呼吸心跳
家属称坚持抢救符合人之常情
黄某认为,区人社局在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在2022年4月10日晚,陈明在救护车上已经出现心跳骤停,经过一系列抢救,一直未能恢复自主呼吸心跳。
一份4月11日12点15分的医生查房记录显示,“经上述积极抢救治疗后,患者仍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多器官功能衰竭。”
另有一份日期显示为4月12日15时、盖有“重症医学科”公章的《病情情况说明》,写有“经上述积极抢救40小时后,患者仍深度昏迷,瞳孔散大固定,无对光反射,生命体征在大量的药物以及机械支持下仍难以维持,故临床上也到临床脑死亡的标准。”“详细向患者家属解释说明病情,告知家属:患者继续在机械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意义不大。家属对病情表示理解,但要求仍继续使用机械及药物维持治疗。”
黄某告诉南都记者,当时医生告知家属陈明符合脑死亡的特征,但是不愿意放弃呼吸机和药物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在陈明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
黄某表示,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
称无法推断在抢救前已达到脑死亡
法院一审驳回家属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茂名市某区财政局)对于陈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这一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明是否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现有证据,陈明于 2022年4月10日21时突发疾病,于当天晚上21时28分左右救护车到场进行抢救,抢救至2022年4月14日15时58分被宣告死亡,经历近90小时的抢救无效后死亡。
至于原告及第三人主张陈明在入院抢救前已达脑死亡标准,应视为陈明入院抢救前已经死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茂名市人民医院的死亡记录,可以准确推断出陈明的死亡时间是2022年4月14日15时58分。
其次,原告及第三人主张的死亡时间应以脑死亡为判断依据,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根据茂名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也无法推断出陈明在进行抢救前已达到脑死亡这一结论。
为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黄某已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 2023-07-27 17:53・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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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48小时”视同工伤,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作出的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章节中,有两个概念必须要搞清楚,一是工伤、二是视同工伤。这二者的属性是不同的。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核心点是伤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而视同工伤则不具备这一特点。举两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某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中,因高空坠物被砸伤,在医院救治了3天后死亡,其抢救时间虽然超过了48小时,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工厂职工在车间工作时,突发心脏病被送到医院,救治3天后死亡,因其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为什么?因前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不管抢救多长时间,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是因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造成的死亡,就有了“48小时”的时间限制。由此可见,现在许多人将“48小时”的视同工伤规定与工伤混为一谈,动辄就说 “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工伤48小时限制”,这是不准确的。
其次,视同工伤是为了更好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是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外延。工伤保险是为了减少职工受到职业事故伤害、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是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主要是考虑了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也可以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因为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一样,其保障范围和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保障范围无限扩大,其基金就会受到冲击,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就会难以得到保障。
其三,从世界范围看,各发展中国家甚至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目前均未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虽然日本已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其也是严格限定在“超负荷劳动引起、加剧的心脑血管疾病引发死亡”的范围之内。日本规定的“超负荷”,不仅指发病近期(近一周内)的工作情况,还需考虑长期(近一个月乃至近半年内)疲劳的积累,而且可以认定为 “过劳死”的疾病,只限于脑血管和心脏方面的疾病。
客观地说,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加完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建立。目前,对于那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职工来说,是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等方面保障的。
发布于 2023-07-28 09:48・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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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8-02 13:25・IP 属地河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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