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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以色列司法改革所引发的全国性抗议活动?

火星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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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色列是内阁制国家,内阁制国家的意思是,议会中多数党成为执政党,拥有组建内阁的权力,多数党的党首自然也通常成为新的总理。也就是说,在以色列立法权和行政权是高度绑定的。

然后三权里还有个司法权。司法权和美国一样,掌握在最高法院手中。

现在的司法改革,主要有以下三点:

1,增加法官们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的难度。当以色列的议会通过一项与现行“基本法”矛盾的法律的时候,只有全体最高法院法官出席才能开启废除程序,只有百分之80以上的法官同意废除时,才能废除。但是议会想要推翻最高法院做出的关于议会所通过的法律合法性的决定,只需要简单多数(大于百分之50)就行了。

而在原来,最高法院将所谓的“基本法”在“绝大多数以色列人和全世界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定性为以色列的“宪法”,使之法律地位高于其他法律,并赋予了法院(而不仅仅是最高法院)判断某个议会的法律是否违背基本法的权力(司法审查权,这些司法审查权在审理某些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就被使用了)。而在司法改革中,明确了禁止法院继续享有如此巨大的司法审查权,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能通过上述特定的程序(只有全体最高法院法官出席才能开启废除程序,只有百分之80以上的法官同意废除时,才能废除),才能废除议会通过的法律。

2,在改革之前,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的选任,由专门的任免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包括三名最高法院法官,两名以色列律师协会成员,两名议员和两名政府部长,共计九名成员组成。但是大法官的选举需要任命委员会中的7人同意才能进行,因此3名大法官基本上就可以控制法官的选举。(即使另外6人同意选举新的法官,3名大法官不同意,也将无法开始大法官的选举)

根据新的改革方案,任免委员会将由九名成员增至十一名成员,分别是: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司法部长、政府指定的两名部长、议会宪法、法律和司法委员会主席、议会国家控制委员会主席、议会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从法官中选出的另外两名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司法部长选出的两名公众代表,其中一名是律师。

议会的司法委员会成员都是以色列执政党的议会议员,司法部长和另一名部长也是执政党的人,这样执政党直接控制了11席中的7席,且司法部长还是该委员会主席。这样执政党可以直接控制法官的任命。

3,目前,在以色列政府主要部门中,都设置由总检察长指派的部长“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负责审查本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并就这些政策与“基本法”和其他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作出评估。如果某项部门政策违反法律,该部部长法律顾问,可以代表总检察长向部长提出修正或者撤销该政策方案的要求。

根据新的改革方案,部长法律顾问人选将由各部部长自己决定,不再通过公共程序任命;部长法律顾问的权威也大大缩减,成为部长的法律咨询人员;部长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部长和本部门参考。

也就是说,总检察长派出的法律顾问的权威大大降低,从政策合法的审查权降低为建议权。

有人认为,以色列的司法改革是为了保护内塔尼亚胡不被日后“清算”,目前,他被指控有贪腐行为。且这严重破坏了以色列的民主。

但是也有人认为以色列原来最高法院的权力过大,对行政的干预过深,并且法律精英色彩过于浓厚。

关于此司法改革,由于7月24日以色列议会通过了关键的一项,在次日引起了全国性的暴乱,有百分之32的人认为自己应该离开以色列,有人甚至声称以色列已经开始内战。

发布于 2023-07-27 13:59・IP 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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