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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陕西一女干部用法院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诉讼讨债,安康中院回应 「符合法律规定」,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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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者完全是为了把水搅浑 ,民间借贷的案件 ,很多都是人情 亲戚朋友 乡里乡亲的。

正因为大部分是熟人了解 才能出款

第一,是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

这种案情通常情况下比较简单,主要的两个问题,一个是职业放贷的问题,还有一个就是利率的问题。

通常情情况下就是亲戚朋友之间借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人以放贷为生。

这个百分之六的利率真不高 在那时候 甚至有百分之二十四 三十六的问题。

即使是现在最高LPR的四倍 也比这个百分之六高得多。

大概就是这个借贷人的放贷人之间关系比较好,或者说就是朋友关系。

第二 是关于廉政监督员的问题

这人都不是编内的 是法院特聘的一个社会荣誉

法院廉政监督员是人民法院为了加强社会监督,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以及基层群众中按照一定组织程序聘请、对所聘法院进行监督的外部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人员范围。汪某娥作为安康中院的廉政监督员,接受其丈夫张某洪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

本案审理时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汪某娥作为原告张某洪的妻子,以张某洪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以及所在单位或社区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编辑于 2023-07-22 23:03・IP 属地河南
王理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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