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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陕西一女干部用法院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诉讼讨债,安康中院回应 「符合法律规定」,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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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陕西一女干部用法院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出庭讨债”,很明显,这个网传往偏带节奏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的配偶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即使该人是法院监督员,也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就算是法院的法官、法院的院长,在涉及民事诉讼时,其配偶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委托配偶为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于 2023-07-21 22:22・IP 属地湖南
张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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