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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陕西一女干部用法院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诉讼讨债,安康中院回应 「符合法律规定」,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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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一般观念看,汪某娥代理其丈夫张某洪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我们也是能够理解并接受的,她选择当法院监督员,又不是说她不为人妻了,她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是为了履行亲属间或身份上的义务。如果此刻的她是你,你被剥夺了这项权利,那你又是否能够接受呢?

从法律规定来看,该案审理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汪某娥作为张某洪的妻子,代理张某参加诉讼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属于回避的人员,而汪某娥不属于上述人员,无需进行回避

再者,按照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离职后,永远不得回原单位(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除非是实在绕不过去的案件,即近亲监护案件。这背后的法理是为了防止法官、检察官利用原来的同事关系,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规定他们离职后,永远不得回原单位。但他们只是不当检察官、法官了,而不是不当人了,也不是说不为人父母、不为人子女了,所以对于近亲监护案件,是允许他们回原单位的。由上可知,法官、检察官离职之后都能回原单位代理近亲属的案件。反观本案,汪某娥作为张某洪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我们又有什么不能接受的呢。很多时候,如果违背常理、人性去看待社会事件,往往会得出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结论。

编辑于 2023-07-25 09:50・IP 属地广东
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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