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二审判决,说两句。
说女干部用法院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诉讼讨,应该是输了官司后有心人的无中生有。
在本案中,原告通过案外人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指定收款账户汇入借款700万元,被告本人也给原告写了借条,双方对被告借原告700万元没有争议。
被告还了200万元后又给原告写了借条,说等公司国开行资金到位时就还清剩余借款500万。
一审时被告承认还欠原告500万,二审却主张还款期限还没到,还说借款属于公司借款。
双方争议的点是,原告认为国开行的资金已经到位了,被告应该还钱;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国资金到位,所以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没到,法院判还钱不对。
因为原告提交了国开行资金到位的证据,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还钱,二审维持。
至于年利率6%的利息,那简直是太良心了。
有多良心?
要知道借贷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之前的,利息上限可以达到年利率24%。
即便按照2020年8月20日之后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利息上限也可以达到14.2%。
哪个不比6%高?
代入500万本金按照24%、14.2%、6%算算,利息差的不是一星半点。

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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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23-07-23 12:12・IP 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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