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豁,这不是那“XX夫妇”吗?国产区痛失一员大将。
先说说收益的事儿,有观众姥爷会想为什么这么挣钱?这不是免费的吗?只能说你渠道比较多,刚好找到了盗版的,大多数人找不到相应的渠道依然是要去收费平台,而且这些视频并非只发到一个平台上,可以发多个平台。另外还有广告收益,前段时间接到过一个咨询,接成人网站的广告也很挣钱流量越大钱越多。
还可以私人定制视频、照片这些都可以赚钱,某博就有擦边博主卖自己的个人写真,就类似于这种,只是人家不卖擦边照片,直接插。
再说说罚金的事儿,有观众姥爷会问,于某、李某已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00万元及50万元。但是他们挣了365万,那岂不是还剩215万?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要解释一个概念,退赃≠罚金。退赃是退还自己所获的全部赃款这个钱有被害人是交给被害人,你可以直接找到被害人退给他,也可以退给公检法他们会联系被害人来收钱,没有被害人你愿意退脏争取从轻情节,退了就是上交国库;罚金是一种处罚,跟有期徒刑一样。
再说说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也就说25万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可以看出起刑点还是比较低的,黄确实太好挣钱了,全国LSP这么多,要超过25万不要太简单。
但是拐卖妇女儿童要三个以上才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幼女需要强奸三个或者轮奸才会判到十年以上。
故意伤害必须是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以上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贪污罪要300万以上才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实话我不觉得传播淫秽物品是一件特别严重的事儿,可能因为我是男性吧。传播淫秽物品是不好,是违法,要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拐卖、强奸、故意伤害都是对个体的伤害,而传播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但是除了能让LSP肾亏以外,我真的看不出有其他影响,有读者姥爷说会引发更多的强奸罪,我倒是觉得如果没有黄片,强奸罪会更多。
当然这只是我的想法,可能我的想法比较狭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