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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嫌上班赚钱慢拍淫秽视频获刑,获利 365 万,判十年,如何看待此事?起到了什么警示作用?

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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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赚大钱的生意都写在刑法里。他们选择了一个一家人整整齐齐、非暴力的方式。当然,并不是因为什么家庭困难,单纯就是因为来钱快!

据悉,淫秽视频拍摄者李某进入大学不久后,认识了同龄男生于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后两人如胶似漆,于是在校外租房住。当有限的生活费满足不了两人的日常开支时,于某就开始想快速赚钱的方法,当他看到有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一些偏色情的照片和文字广告,经询问得知“拍视频和照片”能赚不少钱。于某就想着和女朋友也拍摄一些淫秽视频和照片吸引他人购买,赚点生活费。

刚开始,这对小情侣在相关社交平台发布推广“自制视频”。这个时期和其他还在和父母伸手要钱的同学相比,他们似乎已经“自食其力”,成为了学校里的小富翁。然而毕业后,虽然两人参加了工作,但是实习的工资和拍摄“淫秽视频”相比,赚钱的速度慢多了,所以毕业后两人工作不到一年就先后辞职,在家专职拍摄、出售淫秽物品用于牟利。

目前,于某、李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00万元及50万元。

有人说,扣去罚金还有200万,出来以后也可以躺平?不过估计已经花掉了。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第4款和第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要准确适用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规定,应当注意:

第一,对于单位犯本罪的,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即实行双罚制。

第二,本罪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是指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重,而不是加重、升格处刑。

发布于 2023-04-21 12:42・IP 属地浙江
陈法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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