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瘫痪被弃养饿死,法院判儿子死刑,前妻无期。请问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书?
里面有无故意杀人的证据?作为前妻及其现任丈夫,该如何面对“男子亲戚一次次的送人过来”才合法?网上已知信息为:黑龙江哈尔滨,被告为李某某(被害人儿子)、郑某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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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哈尔滨中院的原文:
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害人儿子,被告人郑某某系被害人前妻,被告人修某系郑某某丈夫。被害人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其亲属将其送至三被告人共同居住的家中,交由三人照顾。三人不愿供养被害人,将其安置在同村废弃房屋内,多日不提供食物欲让其死亡,后又怕被村民发现,三人合意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在一处人迹罕至的废弃采石场内的砬子坑中,未给被害人留下任何食物和水。修某又多次返回砬子坑中查看,直至确认被害人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判处修某有期徒刑15年。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本案中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仅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也同时触犯了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将老人遗弃在人迹罕至、不能获救助地方的行为,且多次返回查看,确认其死亡,主观上企图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达到杀害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三人系共同犯罪。被害人系被告人李某某的亲生父亲,李某某对被害人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李某某非但未尽赡养义务,反对生活不能自理、瘫痪在床的亲人心生杀害之念。被告人不仅犯罪手段残忍,罪刑极其严重,而且有违家庭人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予以严惩
编辑于 2023-05-31 13:13・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梅花二十二 - 0 个点赞 👍
近日,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黑龙江哈尔滨,一名男子因为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可谓生活困苦,举步维艰!网友们可能有疑问,男子的家属呢?妻子和儿女呢?
但是有一段婚姻,早年已和妻子离婚,而且已经再婚,和儿子在一起居住。于是,被亲属送至儿子、前妻及前妻现任丈夫共同居住的家中。
没想到3人并不愿供养该男子,遂将其安置在同村的废弃房屋中,不理不睬,没有人照料,欲将其活活饿死。意想不到的是,被村民发现了,便又心生毒计。
3人随后又将其遗弃在一处人迹罕至的废弃采石场内的砬子坑中,身旁没有实物,吃的喝的都没有,放在那里是让他等死。
其中被告修某,也就是被害人前妻现任,又多次返回砬子坑中查看,修某去查看,并不是照料男子,而是去看他是否还活着,直至确认被害人死亡。
案发后,法院判决,瘫痪男子的儿子、前妻、以及前妻现任丈夫均犯故意杀人罪,最终儿子被判死刑,前妻被判无期,前妻现任丈夫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
有人不禁又问,妻子已经离婚,有义务去赡养前夫吗?现任有义务赡养瘫痪男子吗?
前妻和前妻现任丈夫,确实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因为前期和男子早已离婚,但是瘫痪男子的儿子有赡养义务。
前妻和前妻,现任丈夫参与了遗弃老人的事件,在不考虑三人与男子特殊关系的情况下,三人将一名瘫痪男子运至一个人迹罕至的废弃采石场,且不提供任何的食物,这样的行为是一种要致男子于死地的行为。
三人有遗弃、饿死男子的共同故意,并且实施了遗弃饿死男子的行为,造成了男子死亡的结果,所以确实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三人的情节等方面的不同,所以三人的刑罚还是有区别的。
可怜!瘫痪老人被儿子、前妻及前妻的新丈夫遗弃,在弹尽粮绝中绝望饿死。
羔羊有跪乳之恩,乌鸦晓反哺之义,作为人又怎能不知孝悌之意,不赡养父母呢?
发布于 2023-04-20 08:26・IP 属地辽宁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