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来科普一下。
领导干部的左迁有五种:
免职、撤职、辞职、降职和开除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所谓免职,一共有八种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但根据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补充说明:
-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本案中涉及到的免职人员共五位:
- 王禹平,广东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 雷检军,广东省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 欧阳资文,广州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 许广勇,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 蔡发明,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严格意义上来说:
免职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
相比于免职,撤职的惩罚性更高。
撤职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有职务的公职人员。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中纪办发〔2016〕2号),降级处分系轻处分,撤职处分系重处分。
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本案中涉及到的撤职人员共三位:
- 程志文,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党总支委员、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事业单位管理岗六级职员。
- 吴民春,广州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调研员。
- 裴伟民,广州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党支部书记、处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
其中:
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是隶属于广东省体育局的财政核拨公益一类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管理岗六级职员对应的职级是副处级领导,降一级;
广州市体育局应该是副厅或者正处级的机关行政,二级调研员对应的职级是正处级,三记调研员对应的职级是副处级。
由于没提到辞职、降职和开除,故不做科普。
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纪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出党籍等5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规定:
政务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比如,王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其受处分期间为十八个月,处分期满后,晋升工资档次、职务、职级和级别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级别。
这种处罚力度,大家自己看呗~
之后,足协又出了第二份处罚报告:

这两份处罚看完,我最大的感受就是:
细节不够
我拿一个2012年新华社报道的“蔚少辉‘倒卖’国脚资格”做例子:
2007年4月,蔚少辉涉嫌在山东收受刚退役的国脚李霄鹏6万元;在国家男足备战当年亚洲杯决赛阶段比赛前,李霄鹏被聘为国家男足管理人员。
还有上一轮“假赌黑”风暴中同样被终身禁赛的祁宏和申思被报道的涉及的假球利益链做例子:
申思、祁宏、江津、小李明的案情涉及2003甲A末轮天津泰达客场与上海国际队的比赛,4人涉嫌赚取800万好处费,放水帮助天津泰达保级成功。
公诉人在法庭上称,当时中间人王勇接到时任泰达老总张义峰请托,便找到上海国际队中场核心申思说有800万酬劳,让申思找人帮忙放水。申思于是就找到了队友江津、祁宏和小李明,说有人出钱800万,让大家帮帮忙。三人均表示领会,只说了一句“踢踢看”。
那场比赛,这4位国脚的表现被外界形容为“相当诡异”,上海国际队最终以1比2输给了天津泰达队,天津泰达成功保级。随后,申思、祁宏、江津、小李明分别获得200万元。不过,时任天津泰达俱乐部老总张义峰在书面证词中表示,当时俱乐部方面一共拿出了1200万元打点,还有400万元的下落目前没有被披露出来。
请问,这轮涉嫌操控比赛的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席谢志光、恒大足球学校校长王亚军、副校长张修宇、球员管理部主任蔡光辉等人:
- 犯罪动机是什么?
- 行为细节如何?
- 犯罪对象到底有哪些?
- 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都不知道。
所以,只能进行合理地猜测。
从足球二级运动员的认定标准来看:
参加以下比赛的球员,需要达到标准才可获得二级证:
- 全国青年联赛(前四的球队全员可获得,五至八位的球员全队70%成员可获得,九至十二位50%的球员可以获得,十三至十六位30%的球员可以获得);
- 省市区锦标赛(前四的球队50%可以获得);
- 各地区足协举办的比赛,进入决赛者,全队运动员50%可获得。
具备国家二级运动等级证书后,通过报考院校的专项测试后,拿普通高考二本线或者普通高考二本线的65%即可被对应大学录取。
如果动机是这个,那么不报道的动机也就说得过去了——毕竟高考是国之根本,动摇了高考,后果难以想象。
不过,换另一句话说,这也给那些认为足球纳入高考就可以提升中国足球水平的人看看:
什么叫做天真
综上,
就像我在如下这篇《中国足球的假球为何屡禁不止?》中所预测的:
所以,结果大概率就是:
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自罚三杯,蒙混过关;
舞照跳,马照跑,政绩照刷,国足照骂。
至于中国足球的未来...
Who cares?
不幸,
预言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