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看这个问题下面的评论,特别有趣。属于两极分化特别严重的。
这学期学校刚好开了门课,叫做工程与社会,探讨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就是工程伦理的问题。
由于人类认识水平的局限,在开发和应用某项技术时并未预见到其后果。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已经知道危害,但为了其他因素(如维护国家民族利益 ,刺激经济增长、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满足公众的消费需求等)仍然继续实施的: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研制与使用。
由于疏忽大意,对技术运用不当带来的:科技带来的负面影响会随着科技威力的增加而强化,一项技术获利越大,其潜伏的危险也可能越大。
工程负责人或设计者缺少社会责任感/道德意识,为了经济利益或其他动机不负责任地主动实施的行为造成的:例如遍布中国各地的众多不采取任何废水处理措施的小造纸厂、小化工厂即属此类。贺建奎被名利所驱使的所作所为也属于此类。
贺建奎为啥进的监狱?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贺健奎通过他人伪造伦理审查书,招募8对夫妇志愿者(艾滋病病毒抗体男方阳性、女方阴性)参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实验。经过一系列违反医学伦理和程序的操作后,贺健奎声称成功使用CRISPR/Cas9技术将与艾滋病相关的CCR5Δ32基因导入两个胚胎并植入志愿者母体,并使志愿者诞下一对双胞胎女孩“露露”和“娜娜”。贺健奎严重违反了生物医学伦理审查的三个基本原则——尊重原则、受益原则和公正原则,在社会上引起了公愤,最终以非法行医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在此我们不谈其在技术细节上的诸多问题,仅从伦理学来简单探讨一下。
在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现场,贺建奎回答了专家和媒体的一些问题。不少人问到被试验者的“知情同意书”,询问他是否经过规范的伦理审核流程。贺回答,我找几位专家看过,我读过NIH(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伦理指南。但更多的时候,他的回应充满了闪烁其词,“在中国有很多人感染了艾滋病”“他们非常需要帮助”。NIH的伦理指南究竟是怎样的?贺建奎有没有遵循其指导?
在基因编辑这个存在时间尚短的领域,对于很多情况确实未有明文规定。不过,有一些基本伦理原是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就从未改变的。除了1964年问世的基础文件《赫尔辛基宣言》,由美国国会在1979年颁布的另一份重要文件《贝尔蒙特报告》指出了临床研究的三条普遍伦理原则:尊重、公正和受益。这三条原则构成了其他所有规则制定、评价和解释的基石。在此基础上,NIH临床生物伦理系主任、人类受试者研究部负责人Christine Grady等人在2000年提出了临床研究的伦理框架,认为临床研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是符合伦理的:1.具有社会或科学价值;2.科学正确性;3.公平选择受试者;4.具有良好的风险受益比;5.独立审查;6.实现知情同意;7.尊重受试者。那么,贺建奎的实验符合这些条件吗?
1.具有社会或科学价值;2.科学正确性。这两条要求合并起来,保证了一个研究“值得”做。如果没有给社会或科学带来普适性的知识或改善人的健康,就白白让个体承担了风险;如果研究设计不合理,也会让风险变得毫无意义。
通过基因编辑,让婴儿对艾滋病免疫,会给社会带来什么知识,会改善同样情况的婴儿的健康吗?上文已经提到过,不管是出生前还是出生及长大后,都有成熟安全的方法能够预防艾滋病感染,她们原本就可以是健康的。而关于研究设计,峰会闭幕式上发布的组委会声明明确指出,这项研究“设计拙劣”,并且贺健奎采用的手段都是前人已经探索过的,贺健奎对CRISPR-Cas9的使用并无创新可言,对CCR5基因对人类的影响研究也并无突破,就草草将其应用于人类,并不是如他所言的“这是世界级的突破”。贺健奎并没有可以知悉风险并把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范围的实验方法,也没有及时发现、纠正错误的手段,让两个本可以健康出生的孩子承受了影响巨大长远的风险,这种行为既没有社会和科研价值,也难以保证自己的科学正确性。
4.具有良好的风险受益比。临床研究必须不伤害受试者、最大化收益和最小化伤害。评估风险收益比往往很复杂,可能需要从身体、精神、社会、经济、法律等多方面考虑。
但在这个案例中,两个婴儿在并无预期收益的情况下承受了额外的风险,即使现在基因编辑没有影响身体健康,但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影响却是实实在在的,甚至从她们刚出生时就开始了。
当纪念斯隆-凯特琳癌症中心的玛丽安·杰森针对这一点提出疑问时,贺建奎甚至没有试图争辩,直接放弃了回答。如果他从未考虑过这个问题,很难说这项研究经过了审慎的风险收益评估。
5.独立审查。审查要由不同背景的专家独立作出,他们需要评估受试者选择、风险收益比以及知情同意情况。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上能找到这项研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书”,但盖章单位和签字个人均已否认与之有关。退一步讲,即使审查文件为真,也不能说这条要求就得到了满足。对此,在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从事肿瘤免疫和基因编辑研究的谢兴旺博士直言:“虽然这个研究从形式上来看做了伦理审查,但是审查的过程和申报的文件都是非常草率的。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甚至存在文件造假的嫌疑。”
6.实现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是保证临床研究符合伦理要求的中心环节,这个过程包含三要素:信息、理解和自愿。
给受试者提供的信息要充分,表述时要考虑受试者的背景,还需要平衡“信息全面”和“难以理解”之间的矛盾。“告知受试者的信息应该采用受试者的母语”。网上获得的此次研究的知情同意书仅有英文,不知是否存在中文版本;如果不存在,这种知情同意书就是无效的。而且同意书的第一段就将这个研究描述为“艾滋病疫苗研发项目”,给出的信息也非常有误导性。
要保证受试者理解研究的目的、方法、风险、收益、替代方案。《三联生活周刊》在与签同意书前退出实验的一名受试者的交谈中,他表示自己不理解什么是基因编辑,“在跟我讲的时候,这一块内容,他们完全给模糊化了”。
要保证受试者不受强迫和不当影响,远离控制性的因素。看起来,这项研究的受试者似乎并未受到强迫,但知情同意书中,将本就该完全免费的操作费用描述为项目组为每对夫妻“承担总计28万元的费用”,这一点有不当诱惑之嫌。NIH讲义中援引WHO的指南指出,“如果补贴或者报酬会削弱受试者做出自由选择的能力,那么知情同意是无效的”。
7.尊重受试者。指南强调,研究带来的副作用和任何与研究有关的伤害都应该得到治疗;应该提醒受试者,他们享有随时退出研究的权利,并且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反观此研究知情同意书,其中有多处“项目组对此不负责”的表述,甚至表示,如果受试者中途退出,“须退还项目组已支付的费用……若10天内未退还……须另交10万元罚款”。这些匪夷所思的条款显然违背了尊重受试者的要求。
——引用自课程某小组的相关报告
从种种的细节可以发现,贺建奎在当时的所作所为完全是脱离了正常科研的范围,更像是急于弄出个大新闻而无所不为的失心狂人。特别有意思的是,他当时以构成非法行医罪而入狱。判了三年也是该罪的最低年限。可以说,对于这种新兴的伦理问题,我国缺乏相关处理经验,法律也缺乏相关条例。他唯一的贡献即是,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我们课程教授在和我们交流的时候,非常认真的跟我们说,关三年还是太短了,应该一直关在里面。所以,在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整个人是一愣的,潘多拉魔盒好不容易给关上了,这咋又放出来了?仔细看了看其招聘告示上的研发项目,还是与基因有关的。对于如此疯狂之人,仅三年的教训,能否使其变为遵守伦理的科学家?我完全不信。
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工程伦理问题的重视还是缺乏。看了看评论里支持贺建奎的,就大概知道许多人对于事物认识的局限性。我们宁愿小心地一步步踏实地迈步向前,也不要步子太大直接扯到蛋。这种人放出来之后就应该禁止从事基因相关行业以防再搞出些什么事情来。毕竟事情闹得再大也就关进去三年(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