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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女教师上网课时遭家暴:不该用「和解」收尾,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事件?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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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是看戏不怕戏台高,评论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不承担责任。反正事情又不用媒体来处理。

首先,“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这个提法,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表述,而是对家暴零容忍的一种形象的表述。

这种绝对化的表述确实是可以抓住读者的心,但也同时也给读者洗了脑,似乎只要实施了家暴,也就只能一律严惩不贷,这样才大快人心。

家暴是违法行为,这没错,《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问题是,家暴成因错综复杂,并不是家庭成员之间所有的矛盾冲突都可以认定为家暴。更没有规定说,只要丈夫和妻子发生矛盾冲突,担责的必然是男方。

再有,家暴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这不是家务事是什么?家务事两个词义,一是家庭日常劳动,二是家庭内部纠纷。内部纠纷激化了,自然就得外部介入解决。《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就是介入形式。

其次,媒体所称“和解”,应该是治安调解。

关于治安调解[1],《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这么规定的:

第九条【治安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治安案件都可以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试问媒体大人,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冲突是否属于民间纠纷?本案是否符合治安调解条件?是否存在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哦,这些情况你都不知道啊,不知道你就敢大言不惭下结论不该用和解收尾?站着说话可能真的不腰疼呢。

第三,就算媒体有多权威,也不能不教而诛[2]

此处还需祭出《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要注意教育、矫治和惩处三者之间的顺序,这三者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递进关系,表明我们对家暴治理的步骤是循序渐进的,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作用,即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或矛盾的作用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而媒体呢,放出“家暴没有原谅,不要寄希望于他人的改变,因为没有惩罚就没有改变”的豪言,确实解气,但也省略了教育、矫治直接就放大招了,或者说拿惩处当做教育、矫治的手段,简单粗暴。

那么此案中所谓的家暴施暴者,果真是十恶不赦、完全没有教育、矫治的必要了吗?说实话,我不知道,我相信媒体也不知道。我不知道但信口开河,并不会有什么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媒体信口开河,那可是随意操纵舆论对某个具体的人未审先判。比如此次事件里,直接给男方贴上渣男标签的行为,我觉得就值得商榷。

第四,反家暴是个系统工程,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甚至不是公安机关的主业。

再度祭出《反家庭暴力法》,来看看如何规定的: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看到没有,共同责任,治理起来也是共同治理,牵头单位也很明显。

很明显的是,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冲突,他们需要的不是谁对谁错的判定,他们需要的是解决矛盾纠纷。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3]之规定,及时出警,并做了调查,当事双方选择了和解,公安机关也没有理由不同意。至于公安机关是否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4],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训诫,新闻中没有提,但是从常理推测,批评教育是免不了的。

参考

  1.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治安调解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3539212794642395&wfr=spider&for=pc
  2. ^不教而诛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D%E6%95%99%E8%80%8C%E8%AF%9B/1593756
  3.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4.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编辑于 2022-11-25 20:09・IP 属地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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