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爵位制度可以说源远流长。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之初,就曾实行分封制度。功臣、亲属、贵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称是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等,并可世袭,各级“户长”在封地内有征发徭役、征收赋税的权利。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之初,亦曾在占领区内实行分封制,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破坏,后不得不废止而改实行封爵制度。元朝封爵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从一品)、国公(正二品)、郡公(从二品)、郡侯(有正从三品之别)、郡伯(有正从四品之别)、县子(正五品)、县男(从五品),实为八等十级。其中王爵唯皇族、蒙古贵族可封,宗室封亲王、远支宗亲与贵族封郡王,其余国公等爵封赐甚滥,不可统计。而且除了蒙古贵族等高等爵位有食邑收入外,汉族国公及以下爵位均为荣誉称号,没有食邑收入,只是表明对应级别官员的身份地位。元人赵天麟曾云:"夫爵者,官之尊也;阶者,官之次也;品者,官之序也;职者,官之掌也;位者,官之居也;禄者,官之给也。”

元朝的王爵分为六等,忽必烈根据亲疏嫡庶及功绩悖逆对宗室进行分封,大部分受封者还加上了汉地式的国邑王号,其国邑王号或取春秋诸侯国名,或依中原投下食邑路州名,或取镇藩方位,以严格皇帝与宗王的君臣名分。还规定,凡受封印章王号者即为“大大王”,也是本支系的家长。王爵由印章质地和印纽形进行区分,第一等王爵为“金印兽钮诸王”,其余五等分别为金印螭钮、金印驼钮、金镀银印驼钮、金镀银印龟钮、银印龟钮。元朝共分封王爵74人,其中忽必烈分封37人。王爵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草原兀鲁思分封,二是中原五户丝食邑、江南户钞制度。
成吉思汗立国之后,对宗王进行了兀鲁思分封,把蒙古高原三十余个千户的牧民部众以及阿尔泰山、大兴安岭一带,封给兄弟与子女,形成了所谓的西道诸王兀鲁思与东道诸王兀鲁思。受封诸王享有对所封地区领地、部民、财产的拥有权与支配权,设置投下达鲁花赤进行管理,诸王勋戚自行委任的断事官、课税及其它军政长官,封地像一个半独立的封国。分封诸王的领地,西道诸王主要在中亚地区,东道诸王主要在岭北行省、辽阳行省,后来西道诸王逐渐蜕化为四大汗国。

随着蒙古贵族对外掠夺战争的发展,俘获的人口日益增多。如何管理这些人口,是摆在蒙古统治者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当时,蒙古贵族在华北地区采取了就地安置俘户的办法。“时,诸王大臣及诸将校所得驱口,往往寄留诸郡,几居天下之半。”不少州县民户就这样成了蒙古诸王贵族的私产。除蒙古诸王贵族占有部分州县和大批俘户外,归附蒙古的汉人世侯也雄霸一方,“诸侯世官擅生杀祸福、取敛封植之权,故一方愚民不知有朝廷之尊,而知有诸侯也”。蒙古贵族和汉人世侯私役人户的状况,显然不利于蒙古汗廷对中原汉地的统治。窝阔台即位后,任用耶律楚材,着手整顿中原汉地的统治制度,耶律楚材建立五户丝制度,规定天下赋税,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与所赐之家(即封邑诸侯王、贵戚)即所谓“五户丝”。
忽必烈时期对五户丝制度进行了改革,按照规定,“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二户计该丝二斤一十二两八钱。其二斤即系纳官正丝,由正丝、色丝各半。外将每户剩余六两四钱积至五户,满二斤数目,付本投下支用,谓之‘二五户丝’。以十分论之,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诸王后妃公主驸马在汉地的食邑,分封者一般不驻食邑,不干涉食邑的民政,当地居民承担对诸王的贡赋,诸王的王号一般说明他的食邑的位置。
元世祖平定江南以后,又将分封制度推广到江南,建立了江南户钞制,将江南部分土地和民户拨赐给诸王、公主、勋臣做为食邑,至元二十年 (公元1283年) 正月规定: 在1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相当于中原的五户丝 (为丝料中之一部,给封君者) ,称作“江南户钞”,成宗时改为交中统钞二贯,食邑民户纳钞以供封君享用。
整体而言,元代的爵位分封制度具有规模宏大、享封长久,草原宗法制和贵族领属贯穿其中,与汉法官僚制混存复合,同时又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南北异制等特征。分封制既促进了蒙古军事征服,又是帝国内乱分裂的渊载。分封本身保留了较多草原旧制,严重影响了朝廷的政治军事,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